基本名詞解釋
指的是男性與女性的生理差異 1。人類的性別是二元的,性別在受精時即決定。罕見的「性發展障礙 (DSD)」的存在並不能否定性別是二元的事實 2 (詳見 跨性別與雙性人的差別? )。
注意:功能無關緊要,無法產生精子的男性、無法孕育胎兒的女性或沒有子宮的女性,不會改變其男性或女性的生物學事實。一個人的性別是無法改變的。男性不能成為女性,女性不能成為男性;無論使用多少荷爾蒙或做多少手術,都只是表面上的變化。3
- 註1:討論跨性別議題時,有時候為了直接表達是在指「Sex」而非「Gender」,會使用「生理性別(Biological sex)」一詞來指稱性別。
- 註2:跨性別權利運動 (簡稱跨運) 人士會使用「出生指定性別(Sex assigned at birth)」一詞來指稱性別,暗示自己天生性別被判錯。此為錯誤用法,因為跨性別者並不是 雙性人 ,沒有性別被判錯的問題。
指的是女性和男性在社會意義上的身分,亦即權利與責任的歸屬,以及被賦予的社會文化特質等規範,例如要求男性要剛強負擔家族領導地位,而女性要溫柔善解並照顧家人等等。這也間接導致男性與女性之間的經濟、社會地位落差。
一般提及的「性別刻板印象」絕大部分與社會性別有關。
如果性別是指生物學,而社會性別是指社會化和角色,那麼性別認同可以被視為心理方面的感受。美國心理學會將其定義為「某人對自己是男人還是女人的內在感覺」 2。
在台灣,跨運人士也稱呼其為「心理性別」。
也稱為性別氣質。指一個人的行為舉止、穿著打扮、興趣等方面,通常被認為是女性化的、男性化的或是各佔多少比例。
這些分類仰賴於對性別的刻板印象,例如男性化的特質是陽剛、領導力等,而女性化的特質是陰柔、溫順、善良等等。4
性少數族群。
LGB 指的是女同性戀(Lesbian)、男同性戀(Gay)與雙性戀(Bisexual),為性傾向(也就是受到哪個性別的吸引)
的少數群體。
T 則為
跨性別
(Transgender),依照台灣主流 LGBT 團體定義,不符合性別刻板印象的人都可以被歸為跨性別者。
其餘未列出的性少數族群,以 + 表示。
性傾向與性別認同是不同議題。每個群體的議題和困境皆不同,然而台灣的跨運人士常常把他們的困境混在一起談。
跨性別議題初概念
跨性別一詞在早期大多是指一個人「 性別認同 與自身 性別 不同」。
然而現在跨性別一詞的定義已經被跨運團體擴張成一種 傘式術語 ,凡是「 性別表現 與 傳統性別框架 不同」的人,均可被涵蓋在跨性別底下。
因此,與性別認同問題無關的 異裝癖 、 幻想變性性興奮 、變裝皇后/國王、為了任何目的所作的變裝等,也都屬於跨性別的一種。
註1:通常跨運人士只提對自己倡議有利的群體,例如性別認同與自身性別不同者、 異裝癖 ,而 幻想變性性興奮 、男扮女裝的犯罪者則會被他們「開除跨籍」。
註2:由於跨性別現在是個 傘式術語 ,就算有些人不承認某些族群為跨性別,或有些族群不想被包含在跨性別傘下,還是會被包含進來。有興趣了解更多的話可上網搜尋「Transgender Umbrella」。
各單位/團體現在的跨性別定義: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徐志雲編寫的認識跨性別者教材) :
跨越或超出了社會所定義的性別分類,而跨性別者的性別認同與性別表現,與他們出生時被認定的性別不一致。
包含變性者(transsexual)
、扮裝者(cross-dressers)
、非性別二元等。台北市政府 :
一個人的生理構造跟性別認同不一致的狀態;但實際上,只要在性別認同、行為舉止、外貌與裝扮等等表現上,跨越了傳統男女二分框架的表現,都可以稱為跨性別。
包含跨男、跨女、非二元、扮裝(Cross-dressing)
、偽娘、扮裝皇后╱扮裝國王等。伴侶盟 :
跨越傳統性別疆界的人。
包含性別酷兒(Genderqueer)
、扮裝者(Cross-Dressing)
、變性人(Transsexual)
等。台灣同志諮詢熱線 :
不論是內在的性別認同(認同自己性別為何),或者外在的性別表現(以什麼樣的性別角色或性別裝扮在社會生活),只要跟男女二分的主流社會期望不同,均可被涵蓋在跨性別底下。
包含變性者(TransSexual)
、變裝者(CrossDresser)
等。
台灣目前若要申請更改法定性別*,必須向戶政事務所提交:*即戶籍文件、身分證、健保卡上的性別
- 經 2 位 精神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
- 做完 性別重置手術 (摘除性器官之手術) 證明書
這是早期的跨權人士為了幫助有性別認同障礙的 變性人 在性別重置手術治療後更容易融入社會,所爭取來的福利措施。
後來隨著 跨性別定義逐漸擴張 ,跨性別群體中真正需要動手術的性別認同障礙者成了少數,因此後來的跨運團體開始主張「手術是強制、不人道的酷刑」,要求政府取消第 2 點的手術要件,並以無條件換證 (即 Self ID) 為目標。
然而,精神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僅能確認該人「在當下時間點具有 性別不安 症狀」,並無法認證該人的性別認同是男、是女或是其他,且無法得知該人之後是否仍有症狀或是痊癒,因此診斷證明無法作為永久有效的證明。早在 2014 年,台灣精神醫學會即發布聲明表示, 不建議由精神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即可更改性別 ( 備份 )。
自我宣稱 (Self ID) 全名為 Gender Self-Identification (性別自我認定) ,是指一個人透過「宣稱自己是某一性別」的方式,就可以獲得他所宣稱的性別身分文件,在法律上享有該性別的權利與待遇。
在台灣,伴侶盟等跨運人士的目標是將性別變更的條件放寬到不須任何治療或鑑定、僅須自我宣稱就能更改證件性別,稱為「自由換證」或「無條件換證」。
此外在台灣,Self ID 也可以指稱這些跨運人士推崇的意識形態(性別自認至上主義),他們會主張:
- 生理性別是一種個人隱私。
- 一個人有權要求外界乃至國家無視他的生理性別,而以他自我宣稱的性別來對待他。
- 他人不同意以上任一點即為歧視跨性別。
1988 年 台北榮總的兩名精神科醫生文榮光醫師和馮榕醫師,訂定變更法律性別的手術條件要求,要完成全套性別重置手術,包含摘除性器官,以及做人造陰道 / 人造陰莖
自 1955 年以來,台灣的性別重置手術漸有發展,民間也陸續出現在國內做變性手術的需求。公部門與精神醫療界經過多年討論,制訂出台灣評估變性欲症者適合接受變性手術的標準:5
- 必須是原發性變性欲症
- 在扮演另一性別角色的生活適應上,至少有 2 年以上良好的適應狀況
- 雙親及家人支持
- 年齡在 20 歲以上,40 歲以下
- 患者的智力功能在中等以上
- 排除個案是精神病或其他變態特質以及重大壓力下所引發的變性企圖
想要更換身份證性別者,需接受全套的變性手術(摘除原生性器官、並重建另一性別之性器官)才可變更。
2008 年 內政部函釋「性別變更登記要件」
因為全套性別重置手術通常昂貴且危險,人權組織還有許多社會運動家與衛福部 (舊稱衛生署) 合作,改變了 1988 年的標準,在 2008 年放寬到只需要完成「摘除性器官」即可,不須做人造陰道 / 人造陰莖。
內政部民國 97 年 11 月 3 日內授中戶字第 0970066240 號令:
有關戶政機關受理性別變更登記之認定要件,重新規定如下,自即日生效:
- 申請女變男之變性者,須持經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女性性器官,包括乳房、子宮、卵巢之手術完成診斷書。
- 申請男變女之變性者,須持經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睪丸之手術完成診斷書。
2013 年 衛福部召開「性別變更登記認定要件研商會議」
2013 年 10 月,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舉辦了一場會議,決定行政院應該協調內政部跟衛福部想出一個更好的更改法律性別的政策。
2013 年 12 月 9 日,衛福部針對性別變更登記認定要件議題,作出決議,也就是「性別變更登記不需要醫療認定的要件」,無論是精神評估或外科變性手術。( 會議記錄 (PDF) )
之後衛福部發文給台灣精神醫學會徵詢專業意見,台灣精神醫學會於 2014 年 1 月在官方網站上發表「
對性別變更議題之聲明與立場
」:
不建議直接由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即可變性,建議政府成立性別變更決定的專門組織,以執行性別變更決定,以確保當事者權益。
2014 年 臺灣 CEDAW 第 2 次國家報告審查結論性意見第 34 點
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採取衛福部在 2013 年 12 月 9 日會議的意見,會中承認「性別認同是基本人權,且無必要強迫或要求摘除生殖器官,個人傾向應該得到尊重」。審查委員會進一步建議採取措施以廢止前述歧視性的行政命令規定。
2014 年後續內政部修法提議
內政部提出在不須醫療認定的條件下,變更性別的人不能已婚、不能有子女、必須經過諮詢委員會的鑑定。跨權團體無法接受,結果不了了之。
2017 年 國外手術者須附國內之診斷證明書
內政部民國 106 年 8 月 10 日台內戶字第 10604286562 號函:
當事人於國外進行性別重建手術,須檢附國內醫療機構依實際性器官特徵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須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手術證明文件。
2021 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釋憲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4 日針對「110 年度訴字第 522 號原告吳宇萱與被告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間戶政事件」聲請解釋憲法。2023 年 02 月 13 日憲法法庭判定不受理。
符合跨運定義的跨性別族群
跨性別定義請見「 跨性別(Transgender)的定義 」,以下收錄常見的族群。
包含
- 男跨女:
性別認同為女子的男性。 - 女跨男:
性別認同為男子的女性。 - 非二元(Non-binary):
以上兩者以外的性別認同,包括無性別(認為自己沒有性別)
、雙性別(認為自己亦男亦女)
、泛性別(認為自己什麼性別都有可能)
、流動性別(即性別認同會流動改變)
等等。
討論跨性別議題時,有些人會以性別認同的角度來稱呼跨性別者,使用「跨性別女性 (Transwoman)」(即男跨女)、「跨性別男性 (Transman)」(即女跨男)、非二元。
有些人則是以生理性別的角度,用「認同為…的男性/女性」來稱呼,例如「認同為跨性別的男性 (Trans-identified Male, TiM)」、「認同為跨性別的女性 (Trans-identified Female, TiF)」等。
又稱扮裝者。純粹對變裝有動機者,並沒有對自己性別認知產生變化。例如由日本文化傳來的偽娘也是扮裝者。
變裝動機複雜多變,很多不是為了性或戀物癖。然而若為「戀物性異裝症(Transvestic fetishism)」者,則會透過變裝來激發性興奮 6。
指男性幻想自己為女性而得到性興奮。
有可能會為了讓自己的外觀更符合女性,而去變裝、使用荷爾蒙,甚至做性別重置手術(有些人做了之後可能會因性慾下降而後悔)。
美國精神醫學會出版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5),在 2013 年將幻想變性性興奮作為診斷戀物性異裝症(Transvestic fetishism)的指標之一 7。
跨性別議題常見名詞
精神科專科醫師開出可做 性別轉換 的診斷,稱為「性別不安/性別焦慮(Gender Dysphoria, GD) 8 或「性別不一致(Gender Incongruence) 9」。舊稱為「性別認同障礙症」(Gender identity disorder, GID)或是「變性欲」(Transsexualism)。
被診斷為性別不安的條件:
以下為簡略翻譯,詳細原文請見美國精神醫學會官網
青少年或成人須至少符合兩個標準以及持續至少六個月,並在社會、職場或其他重要領域有重大困擾或互動障礙:
- 自身的性別表現和性徵之間有明顯不一致。
- 由於自身的性別表現和性徵有明顯不一致,而強烈希望擺脫自己的性徵。
- 強烈渴望其他社會性別的性徵。
- 強烈渴望成為其他社會性別。
- 強烈渴望被視為其他社會性別。
- 堅信個人具有其他社會性別的典型感受和反應。
注意:並不是所有跨性別者都會有性別不安。性別不安的診斷準則無法涵蓋所有跨性別者,而就算符合性別不安診斷的人,也並非全都很討厭自己的性徵 5。
一種阻斷青春期發育的藥物,用於治療性早熟。
有些跨運人士支持將青春期阻斷劑用在一般兒童身上,讓跨性別者避免發展原生性別的第二性徵,減緩他們性別不安的痛苦,甚至聲稱這種藥物沒有太多副作用、其藥效是可逆。但事實上,青春期阻斷劑用於性早熟以外的目的,是屬於標籤外使用,且停止發育將造成不可逆後果,不宜讓思慮不周的兒童、青少年使用。目前也缺乏具體研究證明使用青春期阻斷劑的療效勝過健康風險。
目前為止一些研究以及實際用於性別不安兒童的結果顯示,青春期阻斷劑明顯會對兒童造成認知能力、骨質密度與生育能力等方面的嚴重副作用:
- 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FDA) 收到超過一萬份報告 ,顯示在兒童時期使用青春期阻斷劑以增加身高 (屬於仿單標示外使用) 的女性,皆出現諸如骨頭易碎、琺瑯質脫落、椎間盤退化症、關節疼痛、極端情緒變化、癲癇、偏頭痛、有自殺傾向、不孕、認知障礙等問題。
- FDA 警告 一款青春期阻斷劑藥物 Lupron 給孩童使用的話可能產生嚴重精神問題,甚至造成腦腫脹跟視力受損。
- FDA 警告 一款青春期阻斷劑「戈舍瑞林 (Goserelin)」 有高度的健康風險。研究指出,持續使用兩年的戈舍瑞林後,高達三分之一的青少年出現異常低的骨質密度。
- FDA 認定 有 6 起假性腦瘤案例可能與一款青春期阻斷劑「性腺激素釋放素促進劑 (GnRH)」有關。 芬蘭健康當局也警告 GnRH 療法存在著潛在風險,如影響骨骼發育 (骨礦化作用),或對中樞神經系統造成未知影響,對生殖系統也是如此。
- 推行「跨性別肯認療法」的男跨女醫師 Marci Bowers 承認 跨性別兒童成人後將無法體驗完整性功能。
- 瑞典調查 13 位遭受青春期阻斷劑嚴重傷害的跨性別兒童 ,他們不但肝臟損傷,還擁有近 13 公斤的不明增重與心理健康問題。有女跨男是骨骼損傷且無法長高,他的脊椎多處骨折,還患有骨質缺乏,這是一種常見於 60 至 70 歲人們的疾病,而且幾乎不可能痊癒。
常見問題
國內目前沒有相關的人口學資料。
僅能由內政部統計得知,1998 年至 2016 年間辦理性別變更登記人數共 666 人,因此可知至少有 666 位變性人。
國內免術換證相關支持者中,有人表示台灣至少有 10 萬人等著換證 12,根據可能是來自美國研究估計的跨性別人口比例。行政院的多元性別權益保障種子訓練教材提及國外估計的跨性別人口比例,根據威廉姆斯研究所的資料庫,如果從 2006 至 2016 年間受追蹤的跨性別人口回推,估計美國約有 0.39% 的人自我認同為跨性別。而行政院的教材認為,假使以0.39% 的台灣人口來估算,台灣跨性別人口約將近 10 萬人。
其他國外研究,例如 2016 年全世界 27 個跨性別人口學研究之整合分析,則估計出跨性別人口約佔 0.87%。而近年來大部分的研究都顯示兩種傾向:自我認同為跨性別及非二元性別者的比例有升高趨勢,以及自我認同為跨性別及非二元性別者在年輕族群中比例較高。5
國內也有免術換證支持者表示約有 120 萬人有免術換證的需求 13。120 萬人的資料是根據 2009 年精神健康基金會調查指出,國內有 160 萬人對自己的性別不滿意,約 40 萬人口有希望變成異性的想法 (其中女性想變性比率佔全部女性受訪總數的 3.7%,約為男性 1.4% 的 2.6 倍),因此扣除想變性的 40 萬人後有 120 萬人。14
雙性人(Intersex)又稱陰陽人、間性人,指因染色體、性腺、性激素或生殖器先天性的變異導致「不符合男性或女性身體的典型二元概念」,統稱為性發展障礙(Disorders of Sex Development,DSD),發生機率罕見。依照芝加哥共識之報告,先天性的性別不明人數約為 4500 人中有 1 人 (0.022%) 15。
DSD 的狀況不會改變一個人的性別,仍然是男性或女性。有女性 DSD 疾病(如先天性腎上腺增生症(CAH)和透納氏症)和男性 DSD 疾病(如 Klinfelter 綜合症)。患有 DSD 的人不是第三性,也不是「光譜」 3。
雙性人與 性別認同和自身性別不同的跨性別 不應該混為一談。雙性人遇到的問題在於可能小時候過早被施行「性別矯正手術」,導致未來性別認同與生理不一致;台灣現已規定不可過早手術 16,且雙性人可於成年後決定是否手術並變更法定性別。
多數雙性人不認同自己是跨性別。但少數跨性別會假稱自己是雙性人以博取認同,原因是雙性人是天生,被認為較跨性別易得到接納與同情 17。
雙性人與性別認同和自身性別不同的跨性別之比較 15:
雙性人 | 跨性別 | |
---|---|---|
成因 | 天生生理異常 | 心理因素 |
生理性別判定 | 可能判定錯誤 | 沒有判錯的問題 |
生殖器官 | 無異狀 / 發育不全 / 變異 (可單套或雙套生殖器官) | 正常 (單套) |
生育能力 | 大部分無 | 正常 (做性別重置手術後會失去,如需生育要先凍精 / 凍卵) |
內科醫療幫助 | 有些須要補予生長發育相關激素或藥物 | 看個人需求使用 (荷爾蒙藥物) |
外科手術 | 嚴重畸形者須外科矯正,但不影響生命的外生殖器整形,可等孩子決定性別後再施作 | 看個人需求使用 (性別重置手術 / 整形手術) |
發生機率 | 約 0.022% | 至少 0.39% ~ 0.87%,有增加趨勢 (參見 台灣的跨性別人口有多少? ) |
引用自《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委員會 第 28 號一般性建議 。 ↩︎
引用自 Sex, gender and gender identity: a re-evaluation of the evidence, Published online b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1 July 2020 ↩︎ ↩︎
引用自 Transgender Trend ↩︎ ↩︎
參見 julia serano 與 維基百科: 性別表現 ↩︎
參見 維基百科:Blanchard’s transsexualism typology
↩︎
跨性別社群也可見關於AG的討論:舊稱為「性別認同障礙症」(Gender identity disorder, GID)美國精神醫學會出版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5),在 2013 年將「性別認同障礙」重新命名為「性別不安」以去汙名化。 ↩︎
世界衛生組織於 2022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國際疾病分類第十一版》(ICD-11)中,將「性別認同障礙」重新命名為「性別不一致」。 ↩︎
衛生福利部已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公告「衛生福利部未成年雙性人之醫療矯正手術共同性建議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