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 UCLA《跨性別者依照自我認同使用公共空間》研究的檢視

對 UCLA《跨性別者依照自我認同使用公共空間》研究的檢視
圖片來源: Unsplash

本文原始刊載於 倉庫

有論者(論者一論者二)以 UCLA 的一篇論文 Gender Identity Nondiscrimination Laws in Public Accommodations: A Review of Evidence Regarding Safety and Privacy in Public Restrooms, Locker Rooms, and Changing Rooms闡述讓跨性別者依照性別認同使用公共空間(相關法律縮寫為 GIPANDOs),對犯罪率沒有影響。本文章在此提供關於此研究的不同觀點。

本篇研究原始在 2018 年 7 月刊載在 Sexuality Research and Social Policy 期刊上面。
Sexuality Research and Social Policy 在 2018 年的 Journal Impact Factor 是 1.892,2018 年在 social sciences 和 interdisciplinary 的 JIF 排名是 27/104。
第一作者 Amira Hasenbush 現為 LGBT 權益律師,有 National LGBT Bar 資格。

第二作者 Andrew R. Flores 現在是 Williams Institute 的訪問學者與 American University 的助理教授。

一位匿名噗友對研究內容進行了部分摘譯(噗一噗二


簡單背景說明如下:

麻州整州通用的州法(state law)GIPANDOs 是 2016 年 7 月上路,在這之前 2011 年初麻州有非公共空間的反歧視法(legislation prohibiting discrimination based on gender identity in employment, credit, union practices, and housing)。州法以外麻州各地有不同程度規範的 GIPANDOs,有的允許跨性別者進入廁所跟更衣間,有的排除廁所,有的沒有 GIPANDOs。作者們比較的是在「非州法時期,各地不同程度的 GIPANDOs 施行前後」的犯罪率,認為可以比較出讓跨性別者按照自我認同使用廁所跟更衣間會不會影響犯罪率。


一、首先,來自作者的自述:

使用的 data 來自警方紀錄,因此無法紀錄未進入執法部門的案件。舉例來說,依據其他研究,只有 30-35% 的性侵案件有回報至警方,所以作者用趨勢比較(因為警方紀錄跟實際案件量應該會正相關)。

二、研究本身的限制:

1. Data 收集範圍太短

論者常提出的 fig 3 犯罪趨勢比較圖是公共空間進入法施行前後 10 個月,總共 20 個月的比較。

作者在 Data 一節中也提到,收集的資料是 GIPANDOs 施行前後一到兩年內的資料。

2015 年 7 月第一次收集資料

2016 年 2 月第二次收集資料

另外依據 table1,多數有 GIPANDOs 的地方是在 2014 年左右開始。雖然 2002 年 Boston 就有 GIPANDOs,但是因為作者蒐集的是「法律施行前後一到兩年內」的資料,因此就算 Boston 施行時間較久也只採施行後一兩年內的資料。

一個公共政策就算會造成犯罪率波動,會不會在法規施行後驟變,值得思考。甚至研究內也提到了,某些地方執法機關(如 Amherst)也無法肯定跨性別者的使用接近權範圍,如何能期待一般人民短時間內得知法律通過後造成的影響,進而影響犯罪率?

2. 配對方法不清

作者用的研究方法是 matched pairs analysis。這種分析方法是將研究組與比較組個別配對,使研究組和比較組中在外部因素方面具有可比性。

作者提到了他們的配對方法考量地理因素及人口組成,如:人口數、超過 65 歲者的比例、非西班牙裔白人的比例、所得超過美金 $200,000 者的比例、薪資中位數…等條件,然而作者並沒有將上開比較時使用的整個數據庫公開,甚至後來另一名學者Burt去信要求資料也未回覆,因此讀者無法得知作者選的研究組跟對照組,是否真的在 GIPANDOs 以外的部分具有可比性。

3. 樣本數太小

table1 列出了 7 個有 GIPANDOs 的地區:Boston、Meldford、Melrose、Newton、Salem、Somerville、Swampscott,跟 2 個有「部分」GIPANDOs 的地區:Cambridge 跟 Brookline。

table2 列出了研究組與對照組。

對於各地區從研究報告中看到的說明如下:

Brookline 的法律有 gender identity resolution,但不確定 resolution 對執法的影響,而執法程度會影響犯罪統計,因此 Brookine 作為有爭議的地方不應該被計入。

Cambridge 排除了公廁,如果在統計上要統一,Cambridge 應該也不能計入,而且作者將 Cambridge 同時放在研究組與對照組,分類不清。如果是要研究兩組的外部因素,常理判斷應該一次只能出現在其中一組。Cambridge 後來因為資料不全所以排除。

Swampscott、Revere、Chlsea 沒有提出或沒有完整提出資料給作者,所以排除。

將有爭議的地區排除後,會發現只剩下 Medford、Melrose 兩組在假設作者的配對資料無爭議下,有完整的比較組可以用做比較。

不過實際上依照作者的 Note 排除之後,剩下的應該是以下資料(其中還有定位不明的 Brookline):

這樣小範圍的研究報告是否足以佐證開放跨性別者依照性別認同使用公共空間不影響犯罪率?又是否能用於其他地方?更遑論作者的 Data 從時間長度及配對方式就有可議之處。

三、《公開後回顧》提出的質疑

《公開後回顧》(Post-publication review)

這個 review 是由喬治亞州立大學副教授 Callie Burt 寫的,Burt 在喬治亞州大學負責的是Department of Crminal Justice 和 Criminology(犯罪司法與犯罪學)。

Burt 在 2019 年底連絡第一和第二作者請他們對樣本跟比較研究作出說明,但是沒有得到回覆。過了半年後,Burt 的 Review 在 2020 年 6 月刊出。Burt 認為因為 data 問題跟樣本小還有統計方法的含糊不清,所以這些比較出來的證據講最好聽是 shaky(搖搖欲墜),並認為本篇研究不該用於公共政策。

Burt 給這篇研究的 Overall categorization 選的是 Significant Limitations 和Potentially Red-Flagged,研究有極大限制,方法或結論可能有重大爭議。

簡易摘譯 Burt 的 Review 大意如下:

  1. 我們假設在 GIPANDOs 通過之後在犯罪率會出現顯著增加,但是人們對 GINPANDOs 所知甚少,甚至某些人權事務官員(如 Amherst)也是,這頂多是一個弱檢驗(weak test),(這個結論)並不能推及至全美。另外,讓跨女使用純女空間的理由是為了讓跨女可以躲離男性性犯罪,我們可以假設對跨女的犯罪率會下降,但是結果沒有顯示出犯罪率的明顯變化。

  2. 方法/分析:研究使用的只有小樣本(且有地方用了不只一次,沒有明確解釋這如何造成影響),研究提供的資訊並不足以使人對這些發現的結果品質感到可信。我們只能得出在 GINPANDOs 通過後,向警方通報的犯罪事件沒有突然增加,但是公眾是否意識到這些變化,自 2002 年 10 月 Boston 有 GINPANDOs 以來是否對這些地區發生什麼影響,尚不清楚。

這個研究想作為美國平等法及 Self-id 通過後所造成的影響的證據,但 Burt 認為以這個研究的形式,此研究並無法被推廣。作者的研究僅表明麻州大眾對於 GIPANDOs 並不十分了解,除了研究並沒有認知到這件事(麻州大眾不理解)以外,本研究的統計方法和問題的背景資訊仍未被回答(remains unanswered)。

以上資訊,提供大家作為看到這份資料可以思考的另個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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