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教材與跨運團體宣傳中所說的 Gender,與它真正的意義從不一致

當今教材與跨運團體宣傳中所說的 Gender,與它真正的意義從不一致

本文原始刊載於 性別不是你說了算

Gender 一詞在性別教育中向來受到頻繁的討論,可是根據吸收管道的不同,大家理解的 gender 其實並不一致!隨著近期 CEDAW 國家審查會議剛結束,會議中各大團體也才又剛經歷一輪 gender 意義為何、可否混用 sex 與 gender 的論爭,就讓我們一起看看 gender 在女性主義中的本源吧!


Gender 是「依據男女差異所賦予的外在角色任務分配系統」

Gender 一詞在女性主義歷史上的意義,是由人類學者蓋兒·魯賓 (Gayle Rubin) 於 1975 年的《The Traffic in Women: Notes on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Sex》一文中提出她觀察到的 sex/gender system 所奠定,是特別指出人類施加於特定性別身體的社會規範有所差異,並且藉由這種系統控制女性的發展,培養女性成為部族之間適合交易的商品。

蓋兒·魯賓 (Gayle Rubin)
來源:維基百科

Gender 的雙重錯譯

Gender 一詞的定義開始歪曲為「以行為模仿」「個人氣質特性」,是源於部分對朱迪斯·巴特勒 (Judith Butler) 所著《Gender Trouble》(1990) 的推崇與誤讀,她指出性別規範的展演性(也就是每個人都學習到一套如何彰顯自身性別的規則,並使用服裝和行為等模仿他人的行動來加固這些形象),主張性別角色規範是持續的展示與模仿虛幻的性別模板,並且可藉諧擬(parody)異性服裝動搖規範,她雖然鼓勵這些行動,卻並未表示 gender「只是」個人氣質與對衣著的偏好,當然,更不是心理的自我認同。

這種將 gender 錯誤理解為「個人刻意穿著、表現符合特定性別刻板印象,以表現其身分」的作法,甚至入侵了公領域。美國 FDA 便在 2010 年錯誤地在官方定義中將 gender 解釋為包含「個人的性別認同」,至此完全脫離 gender 屬於社會規範的本質。


回歸 CEDAW 的根本精神

考量 CEDAW 公約在 1979 年產生的精神與脈絡,是著眼於身為女性所承受的體制性劣勢,實際上應當更接近魯賓所洞見的 gender,也就是應當聚焦於「真正承受女性角色規範」的人,亦即生理女性,而非「氣質陰柔的男性」,因為兩者的處境、需求,都有所差異,不會僅因為有些男性自以為能在女性社群生存更好,就真的受到和女性相同的外在社會規範。

這同時也是 CEDAW 委員會第 28 號一般性意見所昭示的,gender 是「立基於生理差異的」,如要使用這個詞彙,就必須回歸它的根本性質。因此,部分跨運意識形態團體不僅混淆了 gender 與 sex,甚至連 gender 的原意都搞錯了:gender 是社會外加給個人基於其身體性別的規範,不是個人氣質、不是個人喜好、更加不是純為心理狀態的 gender identity


混淆 gender 與 gender identity 的風險何在

不精確的理解與翻譯,以及我國的文化差異,使得行政院性平會非常堅持 gender(性別規範)與 sex(生理性別)的混用是沒有問題,可以通翻為「性別」的,即使兩者根本不是同一層次的問題。我們不能肯定政院性平會所諮詢的學者是否都抱持著某種特定意識形態,因而無法察覺,或者刻意忽視在女性主義理論上如此基本的用詞差錯。這會讓原先保護女性(Female)的法規,基於 gender 詞意的錯誤擴張,進而使任何宣稱自認自己為女性的男性都有了強制他人讓其使用女性名額、女性專屬空間、女性(基於身體與隱私的)服務、女性競賽,否則就是「歧視行為」的空間。

這終將使所有現有的女性保護規範變得毫無意義。從現在開始清醒,與跨運意識形態劃清界線,是所有致力女性權益保護的人,所應該明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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