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性人與跨性別即將與女性一同競賽?答非所問的體育署!

雙性人與跨性別即將與女性一同競賽?答非所問的體育署!

本文原始刊載於 性別不是你說了算

年初就有耳聞,有人打算在明年推動讓跨性別依照認同選擇組別參賽的消息,直到上個月底傳出體育署要辦說明會的消息前,多數人都還認為這件事為時尚早,可說明會的標題一出來著實讓人傻眼:「跨性別與雙性人」,才留意到體育署之所以推行這個草案,起因於監察院要求他們答覆「雙性人參賽」的爭議,結果體育署把跨性別與非二元也一起納入草案,可說是個順風車大禮包。

另外,關於 IOC 十原則的公平、無優勢推定、健康與身體自主,乍看美好,卻無法不讓人懷疑他們所推崇的多元與包容之中是否有其他用意?主講者列舉的案例無不是跨女參加女子組的案例,女性的案例也是非二元認同的女性參加女性賽事得獎的事蹟,然而一個生理女、一個跨男參加男子組得牌的例子都舉不出來,值得讓人深思背後的問題。

無優勢推定是公平嗎?

我們認為的公平,是盡可能將選手置於「付出相同努力能有一定機會獲勝」的基準來參賽,例如同性別、同量級、有無肢體障礙等等,用分組來維護參賽者的安全,減少不對等的因素來確保能公平競爭。但是跨運認為的公平,卻是為了實現「跨性別要依心理認同參賽」,用來決定讓跨女跟女性一同競賽的理由是「要讓自認女性者都能出賽」以實現多元包容,以及我認為最荒謬的「無優勢推定」原則。

所謂無優勢推定說白話些,就是不可主張生理男/跨女擁有天生的生理優勢而進行限制(雖然在引起爭議後 IOC 解釋此方針非硬性規定,各體育總會仍可制定對跨女的限制規範)。說明會上用來解釋的案例,卻是因姿勢違規而喪失資格的哈伯德,不過從他過去的競賽紀錄來看,他的睪固酮濃度多年都保持在奧運限制的基準濃度以下,卻仍能在各地女性賽事取得亮眼成績。更別說男女性在中年之後骨骼跟肌肉流失的差異,女性更容易罹患骨質疏鬆,又能有多少同量級的女性舉重運動員能在 40 歲時舉起相同的重量呢?該方針要求假定跨女參加女子競賽沒有其優勢,是相當不公允的,明顯對公平競賽產生了危害,尤其在需要肢體接觸的賽事中,恐會對女性選手的人身安全造成隱憂。

健康身體自主又是保障了誰?傷害了誰?

支持讓跨女參賽的人們便已「不傷害身體健康」與身體自主等名義,希望推動不強迫跨女為了參賽而用藥、手術的策略,就算如今許多運動總會跟國家都開始限縮(尚未證明可促進公平性的)睪固酮濃度門檻,以及部分賽事禁止跨女參賽,IOC 仍制定出了這項方針。

假定一個沒有切除睪丸、沒有服用抑制睪固酮藥物和雌激素的男性,在當今的跨運風潮下,仍然可以主張自己穿上女裝便是「跨女」,這保障了一個「健康的身體」,可同時這樣的身體也跟其他男性沒什麼區別。即使不看科學驗證,日常生活中我們都能感受到男性遠超出女性的力氣,若非如此,暴力傷害的加害者就不會多半都是男性了,而是男女各占一半才是。

所以,跨女運動員的身體強度受到藥物的影響,也許略弱於一般男性運動員水準,但並不會消弭既成的男性身材與肌肉量形成的優勢落差,跟女性一起比賽,這樣還公平嗎?除了危害到女性選手競賽的權利與奪牌的可能性、身體上的安全以外,我看不出其他可能性。

擴大解釋監察院來函?包含非二元的意義?

監察院來函,希望體育署就過去有雙性人參加女子組的疑義提出解套,但最終提出的草案中卻出現跨性別與非二元,這是否為了「有利於日後國際競賽,希望讓男跨女參賽」而擴大解釋了監察院的問題?不只是跨性別,就連心理認同「不屬男女任一邊」的非二元也納入草案,這令我很納悶,他們究竟要怎樣認定、規範非二元的參賽資格?甚至,按照說明會內容,也不存在性質是「非二元組」的組別呀?憑什麼二元跨想用特定名義參賽的心理認同就被顧及,而非二元就不用管?

非二元自認不歸屬男或女任何一個群體,與認為自己非男即女的二元跨完全不同,但體育署提出的草案中仍只著重探討男跨女的部分,顯然他們也明白生理男性參加女子賽事是最大的問題,我不得不懷疑他們提出非二元案例,只是為了給男跨女參賽作個「重視多元性」的陪襯。以我自己作為一位非二元認同者的角度,我不認為可以忽略生理性別、依照認同選擇參賽,在場上運動的不是心理,而是肉體。

簡報提及的生理女案例中並沒有跨男,因為跨男即使手術、服藥,也很難在男子組佔有一席之地。另外非二元認同女性是目前跨運「廣義」下的跨性別,依規定他們依舊可以出賽女子組,還可能因為平胸、用藥等因素,比一般女性多出一些優勢;而且也沒有非二元認同女性參加男子組或公開組得名的案例。

男女生理差異、競賽分組究竟重不重要?撇除體育署給出的「奧林匹克精神」、「無優勢推定與公平的讓每個女性都能參賽」這些華而不實的回覆,我們能從簡報中看出端倪:主導草案計畫的高醫大團隊和支持草案的人,都很清楚生理上的差異對於競賽結果與公平性有多大的影響。

儘管體育署說會依照國際標準來檢驗跨性別的血檢資料,以符合國際競賽標準,但在許多資訊都透露出無論怎樣的標準都無法免除對女性選手的戕害時,卻仍執意使用可能過時且不利於女子選手未來發展的方式去推動讓跨性別參賽的草案,除去名義上友善多元的原因,具體上是否是擔憂他國有跨女出賽,但我國卻因未派出跨女選手應對而失去奪牌可能性,所以才決定以「與國際接軌」的名義讓跨女參加女子組呢?保障了奪牌可能性與跨女「以自己心理認同名義參賽」權的背後,被傷害的族群終究是女性選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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