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奧會基於性別認同和性別差異的公平、包容和非歧視的框架

國際奧會基於性別認同和性別差異的公平、包容和非歧視的框架

只有包容和逃避責任,如何確保競賽的公平我看不出來?

我看到的重點:

  1. 本框架的發佈為了促進性別 (gender) 平等和包容。
  2. 要怎麼樣才能公平?請各運動項目自己想辦法解決,國際奧會不想擔責任被罵。
  3. 雖然不想負責但還是要遵守國際奧會的原則。
  4. 公平的話,要允許運動員參加最符合其自我性別認同 (gender identity) 的類別。
    怎麼樣算是公平?請回到 2,是各運動項目要解決的。
  5. 在有證據之前不可以說跨性別有優勢,證據必須是可靠且經同儕審查的研究……雖然仔細想想每個運動都需要有自己的研究,而且都要做很久……然後在有結論前都不可以說跨性別有優勢。

緒論

每個人都有健康、安全、受到尊重,不受歧視參與運動的權利。同時,有組織的高水準競技運動的可信度取決於公平的競爭環境,運動員不應該有不公平與不成比例的優勢。

貫徹這個基於性別認同 (gender identity) 和性別差異 (sex variations) 的公平、包容和非歧視框架,國際奧會 (IOC) 力求為每個人營造一個安全和受歡迎的環境,符合奧林匹克憲章記載的原則,該規章也明白資格標準 (eligibility criteria) 的核心作用,可確保在女子組的高水準競技運動的公平。

本框架的發佈是國際奧會對尊重人權(如奧林匹克議程 2020+5 中所述)的承諾的一部分,也是為促進性別 (gender) 平等和包容而採取的行動的一部分。

在發布此框架時,國際奧會發現必須參與到每項運動及其管理機構的職責範圍內,來確定運動員是否與同儕相比具有不成比例的優勢。因此,國際奧會處於一個位置,無法發佈規定來定義標準資格,決定不同的國家管轄範圍和體育系統中的每項運動賽事。

因此,本框架的目的是為體育團體――特別是那些組織菁英級別比賽的團體――提供用於制定其運動標準的原則。運動團體還需要考慮特定的道德、社會、文化和法律層面。

本框架認知到,需要確保每個人,無論他們的性別認同 (gender identity) 或性別差異 (sex variations) 如何,都能在一個安全、不被騷擾,承認和尊重他們的需求和身分認同的環境中從事體育運動。並且對每個參與者來說――特別是菁英運動員――都能參與公平競爭,其中沒有人相對其他人有不公平和不成比例的優勢。

最後,國際奧委也承認,大多數有組織的高水準體育比賽都是男女組別分開比賽的。在本文中,此處的原則旨在確保每一個組別的比賽都是公平和安全的,運動員不會僅僅因為他們的跨性別身份 (transgender) 或性別差異 (sex variations) 而被排除在外。

在必須制定標準資格以規範女子和男子組別參加比賽的情況下,此類標準的制定和實施應基於尊重國際人權、有力證據和運動相關諮詢。在這麼做的時候,應採取預防措施以避免對運動員的健康和福祉造成傷害。


原則

本框架應被視為一個連貫的整體,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s) 和其他體育組織在為了高級競技賽事行使職責,建立資格規則時,應考慮到其在各自的體育賽事、紀律與重要事項中,在基於性別認同 (gender identity) 和性別差異 (sex variations) 的包容和非歧視的背景下確保安全和公平的競爭。

雖然這些原則的起草是為了高水準的競技運動的特定需求,但仍應在各級體育運動中提倡並捍衛包容和非歧視的一般原則。


1. 包容

1.1 每個人,無論他們的性別認同 (gender identity)、表現和/或性別差異 (sex variations),都應該能夠不受偏見的安全參與體育運動。

1.2 應採取措施,使體育環境和設施適合所有性別認同 (gender identity) 的人。

1.3 體育團體應一同合作,通過由受影響的利益相關者知情同意的培訓、建立能力和參與活動,來促進包容並防止基於性別認同 (gender identity) 和/或性別差異 (sex variations) 的歧視。

1.4 應有機制來防止體育運動中的騷擾和虐待,需考慮有特殊需求和易受傷害的跨性別者 (transgender) 和具有性別差異 (sex variations) 的人。

1.5 如果體育團體選擇建立資格標準,以確定高水準賽事中特定比賽的男子和女子組的參與條件,則應以尊重本框架所包含的原則之方式建立和應用這些標準。負責發布此類標準的個人或人員應接受適當培訓,以確保符合國際奧會原則。

1.6 這些措施和機制的設計、實施和評估應與受影響運動員進行跨部門協商。

2. 預防傷害

2.1 在制定資格標準時,應優先考慮運動員的身體、心理和精神健康。

2.2 體育團體應指出並防止資格標準的設計、實施和/或解釋可能對運動員的健康和福祉造成直接和間接的負面影響。

3. 不歧視

3.1 資格標準的制定和實施方式不得根據運動員的性別認同 (gender identity)、外貌和/或性別差異 (sex variations) 系統性地將其排除在比賽之外。

3.2 如果他們符合與原則 4 一致的資格標準,則應允許運動員參加最符合其自我性別認同 (gender identity) 的類別。

3.3 有時候,為了確定是否有不成比例的競爭優勢,可能需要測試運動員的表現和身體能力。但是,任何運動員都不應被要求為了確定其性別 (sex)、性別認同 (gender identity) 和/或性別差異 (sex variations) 而接受針對性的測試。

4. 公平

4.1 如果體育團體選擇為特定比賽發布男子和女子組別的資格標準,他們應該這樣做:
a) 確認一個組別內的運動員沒有不公平和不成比例的競爭優勢(即通過改變身體獲得的優勢或在精英級別比賽中擁有不成比例的優勢)
b) 防止對其他運動員的人身安全造成風險;和
c) 防止運動員為了參加特定組別的比賽而聲稱自己是某性別 (gender) 身分,此性別與其一直持續使用的性別 (gender) 不同

5. 不假定有優勢

5.1 任何運動員都不應該因為基於其性別差異 (sex variations)、外貌和/或跨性別身份 (transgender status) 的未經證實的、聲稱或被感覺是不公平競爭的優勢,而被排除在競賽之外。

5.2 在證據 (根據原則 6) 以其他方式被確定之前,運動員不應該被視為具有不公平或不成比例的競爭優勢,不管是基於其性別差異 (sex variations)、外貌和/或跨性別身分 (transgender status)。

6. 基於證據

6.1 資格標準產生的任何限制都應基於可靠且經同儕審查的研究,該研究應:
a) 表現出一致的、不公平的、不成比例的競爭優勢和/或對其他運動員的身體安全不可預防的風險;
b) 主要基於從人口群體收集的數據,在性別 (gender) 和運動參與方面應與想要規範的群體的資格標準一致;和
c) 證明資格標準想要規範的特定運動賽事存在著不成比例的競爭優勢和/或不可預防的風險。

6.2 如果資格標準阻止了運動員參加特定比賽,該運動員應該:
a) 被允許參加他們根據規範仍有資格參加的相同性別組別的其他運動項目;和
b) 能夠通過適當的內部調解機制(例如監察和/或仲裁機構的程序)對國際聯合會或其他體育組織的最終決定提出異議,以尋求補救。

7. 健康和身體自主是最重要的

7.1 運動員永遠不應被國際聯合會、體育組織或任何其他團體(通過資格標准或其他方式)壓迫,要求其接受醫學上不必要的程序或治療以符合資格標準。

7.2 為了確定性別 (gender) 分組的資格標準檢查,不應包含為了確定運動員性別 (sex)、性別差異 (sex variations) 或性別 (gender) 的婦科檢查和侵入性身體檢查。

7.3 體育團體應設法教育教練、經理和其他隨行人員,以防止其對資格標準的解釋可能導致傷害。

8. 利益相關者

8.1 在起草、審查、評估和更新資格標準時,體育組織應與可能受到負面影響的運動員進行有意義的諮詢,以防止造成傷害。

8.2 任何影響運動員參加比賽的決定都應遵循程序正義的基本標準,包括中立和公平。

8.3 體育團體應建立內部機制,為運動員和其他受影響的利益相關者提供可取得、合法、安全和可知的途徑來提出與基於性別 (gender) 的資格相關的擔憂和不滿。

9. 隱私權

9.1 體育團體應確保其資格決策過程的透明度,同時努力保護可能受此類限制影響的個人隱私。這包括在資格決定的背景下處理的所有個人身份信息,應按照適用的法律和國際標準進行處理。

9.2 在防止興奮劑使用或其他情況下收集的,關於運動員的醫療信息,包括睾固酮水平,必須遵守隱私法則來處理,並且只能用於在此類信息被披露時向運動員披露收集的目的。

9.3 在收集用來確定男子或女子組別比賽資格的數據前,應徵得運動員的知情同意。

9.4 體育團體應避免在未經運動員同意的情況下公開披露運動員的健康和其他個人信息。此外,體育團體應與有關運動員協商,了解告知其資格的最佳方式。

10 定期審查

10.1 資格標準應接受可預測的定期審查,以反映該領域任何相關的倫理、人權、法律、科學和醫學發展,並應包括受影響的利益相關者意見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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