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自我認同理論魔法~法律學是如何正當化性別自我認同理論?

性別自我認同理論魔法~法律學是如何正當化性別自我認同理論?
圖片來源: 維基百科

翻譯來源

性自認理論マジック~法律家はどうやって性自認理論を正当化するのか

日期 / 2023 年 7 月 13 日

作者 / Ms.Rin

譯者 / 伊雪

津田塾大學宣布將他們受理「跨性別女性」(即生理上男性)入學,早先也有部分女子大學公告此事,女子大學莫名染上接受男性入學就讀的奇妙潮流。

奈良女子大學的選美比賽

然而大學似乎有一種合理化此行為的理論,究竟他們是如何得出「一個自認為是女人的男人是女人」這種結論?我透過閱讀三成美保於 2021 年推出的論文,試圖理解他們的邏輯。三成是日本性別(Gender)研究學會的副會長(2016~)、日本學術會議的副會長(2017~),並出版了許多與性別(Gender)相關的書籍。2020 年他擔任奈良女子大學副校長時,十分努力在推動接納「跨性別女性」入學的事宜。

2023 年,她在 WAN(Women’s Action Network,中譯:婦女行動網路)網站上發表了一篇標題為「抗議對LGBTQ +的歧視和仇恨 女性主義者的緊急聲明」的文章。

三成美保的照片

這次我閱讀的是 2021 年 10 月在「日本勞動研究雜誌」特刊上發表的一篇論文

我時常覺得 LGBT 相關的書籍相當難以理解,似是而非、好像懂了卻又不是全然了解,內心有種毛毛躁躁感覺,為了不讓各位遭遇這樣的問題,我就分享一些閱讀的訣竅吧!該怎麼讀那些文章呢?

……

那就是「假設這全都是在胡說八道」,很讓人意外吧?

並不是說書中的所有內容都是騙人的,可是多數人在看書時會嘗試去理解書中的內容,這時很容易會因那些書中自相矛盾之處而不得理解,然後有著「大概是因為裡面寫的是很難的東西,我才會看不懂吧?畢竟是很厲害的作者寫的,書裡的東西一定是正確的」的想法囫圇吞棗。但若把這一切當作是宗教書籍就能夠理解了,先是先入為主的認為「這應該是正確的」,又透過「積極性」地解讀那些理論,使得人們掠過理論中衝突的部分,就像無視宗教自身的矛盾那樣。若一開始就把它當作謊言來看,那麼當看到不對勁的地方時,就能立即察覺到股矛盾。

打從最初就抱持著懷疑去讀那些書的話,就能輕鬆讀懂了。

「保障包含少數族群(性少數)權利的法律探討」

引言

看這個標題可能會認為和 LGBT 無關,但這篇實則就是一篇關於 LGBT 的論文。引言的內容如下:

一般來講,所謂的多數人(majority)都處在「理所當然」的優勢地位,由於社會是按照多數人的標準所建構的,因此很容易損及少數族群(minority)的權益。少數族群(性少數)受到多元交織性(交叉性)的歧視,我們必須要編列一部禁止交叉性歧視的反歧視法。

那麼,這段話是對的嗎?此處使用的「majority / minority」的意思是「多數派少數派」。(同時暗示了強勢族群和弱勢族群)

解答:放在種族問題的情況下是正確的,不過在女性和跨性別女性(自認為是女性的男性)的情況下是錯誤的。

在種族問題上,白人為多數並佔有優勢地位,屬於少數的黑人確實承受了交叉性(複數且同時)歧視,例如身為黑人且又貧窮的女性,他們受到來自三種層面的壓迫。

但放在女性和跨性別女性(自認為女性的的男性)的情境時又是如何呢?

女性成為了多數派,那些「跨性別女性」,即「自認為是女性的男性」反而變成了少數派,「女人作為普通族群擁有優勢地位」……就跑出這樣的論述了(苦笑)。

美國的婦女於 1920 年獲得投票權,英國則是在 1928 年;在這個社會之中,究竟有什麼基準可以判斷女人為「多數派」?

怎麼想,社會都不可能是「依據女性的標準建構」的。如果真是那樣的話,世界各地就不會發生現在的這些問題了(經濟產業省廁所的判決結果忽視了女性的感受)。

因此雖然三成的論述套在種族議題上是能成立的,但卻無法套用在女性與「跨性別女性」的關係。此外,「全面的反歧視法是必要的」這句話在種族議題上是有意義的,可對跨性別女性(自認是女性的男性)問題來說毫無意義、相當危險。


接下來看看他後面的句子吧!

儘管日本政府在國際上對保障 LGBTQ 族群權益的態度很積極,不過國內方面,國會裡完全沒 LGBT 理解促進法的提案。我國性別認同障礙特別法中規定,手術為變更法定性別的必要條件,這被世界衛生組織等組織視為強制不孕不育、侵犯人權的要件,應該立即廢除特別法,並制定一套新的法律,讓人可以照性別認同更改法定性別。

這段話感覺有那麼些起人疑竇,首先為了實現「LGBTQ 族群權益的保障」,去要求「廢除特別法中的手術要件」,這會不會跳太多了?

為何在談論 LGBTQ 族群權益的時候,要提及廢除手術要件呢?

廢除手術要件等於是承認「擁有能成為期望的性別的性別自決權」這荒謬絕倫的想法。「我的性別我決定」這論述完全無視了科學事實,一旦容忍這件事發生,社會制度將會陷入混亂和面臨崩壞;如今國外正有大把的問題蜂擁而出。說實在的,真的存在「性別自決權」等等的權利嗎?

要是把多數族群和少數族群間存在不對等關係當作前提討論的話…關於如何使用準備好的選項,應該要以少數族群為基準制定程序和規範,制定規範的多數則群必須意識到自己的特權,以及交叉性歧視的問題。

這段在種族議題上也能成立,但把女人當作是「多數族群」,跨性別女性 (男) 當作「少數族群」,那就是天大的錯誤了,還說什麼「多數族群 (女)」該知道自己握有特權,這類常在性別圈聽到的「順性別女性霸權」的屁話。

閱讀完序言,就能注意到這篇論文「似乎犯了將種族議題替換成跨性別議題的錯誤」。

接下來我們來看看第一章到第四章的內容。

Ⅰ 少數族群的尊嚴和多數族群的特權

首先第一章――少數族群的尊嚴和多數族群的特權

即使是極力避免歧視的人,也不會意識到自己作為多數群體,本身就數於制定規範和掌握決策的「特權」方,因此經常發生從多數族群的角度來看是有利於少數族群的「融合/包容」措施,實際上卻是「排除/隱形化」他們,造成少數族群的不便。

雖然他把批判性種族理論的邏輯放在「性少數」身上,但女性和自認為是女性的男性並非這種「多數族群和少數族群」的關係,這不是人數多寡的問題,歸根究底他們本就不是能一概而論的集體。

即便叫做「跨性別女性」,男人依然男人,是一個與女性南轅北轍的群體,要是將他們含括在女性族群裡,那他們勢必會蠶食掉相對弱勢女性。更何況女性的恐懼感是生物的自然反應,如同羊看到狼會逃跑那般,是很自然的事情,並非是因為羊歧視狼,而是好狼和壞狼都令羊感到恐懼。

再來,文章若有似無的暗示「性少數是少數族群,大眾應該包容他們」的基礎觀點也十分奇怪,真要說來,性少數不是包含了各式各樣的群體嗎?

Ⅱ 「交叉歧視」――少數族群的人權保障

第二章著眼於「交叉歧視」――少數族群的人權保障

  • 聯合國於 1992 通過「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權利宣言(少數族群權利宣言)」。
  • 且自 1960 年代以來,聯合國大會制定了有關性別(Gender)和身障的權利宣言,例如「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宣言」(1967年)和「身心障礙者人權宣言」(1975年)。

  • 至於 LGBTQ 呢?因為聯合國大會上很難達成共識,所以並沒有制定相關條約,僅只於人權理事會的決議和人權機構的聲明。

…噢,這個類比方式!

前兩個問題是種族歧視和原本就存在的性別歧視,跟第三個問題的「LGBTQ」本質上完全不同。在過去的記載中,同志解放運動的時代確實為人權運動,然而對 GLB 而言,混淆了跨性別這類跨越性別藩籬、酷兒等跨越各種性的藩籬的族群,讓問題變得更加含糊不清。基於性別的歧視和跨性別是完全不同的問題。

日本近年來談論「少數族群」時,經常是在指涉身心障礙者和 LGBTQ 族群。

但作者隨後卻又因為提到「日本是單一民族國家」的話題,轉而談論愛奴人和在日韓國人的議題。後面就慢慢提到 LGBTQ 了。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2014)在第四次審查的一般性意見中,要求制定全面的反歧視法來禁止任何歧視,包括基於 SOGI(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歧視。

2020 年 7 月,為了應對人權事務委員會第七次審查,日本律師協會聯合會接連提出「我國應該盡快頒布禁止直接或間接歧視的綜合性反歧視法」的建議。

在談到種族問題時,很理所當然地談到了 LGBTQ 族群,讀到這裡,已經讓人搞不清楚他想討論的到底是什麼問題了。

接著是「交叉性(又稱交織性)」(intersectionality)的部分。

例如黑人女性「受到的歧視並非是種族歧視和性別歧視的疊加,他們是因為黑人女性的身分被歧視」。

種族、民族、原住民或少數群、膚色、社經地位、種姓制度、語言、宗教或守則、政治觀點、種族(民族)出身、非婚姻關係的母親身份、年齡、居住地區(城市或偏遠地區)、貧窮狀態、健康狀況、殘疾、擁有的資產、性傾向和性別認同,都跟對女性產生的負面影響有密不可分的關聯。

…雖說是在談對女性的多面向歧視,但不知為何「性別認同」卻莫名其妙的橫插進討論裡。怪了,有歷史以來,女性受到的歧視和他們的「性別認同」有關嗎?有性別認同問題的不是只有那些跨性別者嗎?

緊接著:

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推動小組:「在一般性建議內提及種族歧視和性別的關聯」

另外註明多重歧視的國際人權公約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2006 年)

喂這是怎樣?這篇論文是在討論種族議題,還是關於性少數族群的論文?實在是太過混論、令人費解。

Ⅲ 全面性的反歧視法――保障少數族群權利的法律制度

這段討論了交叉性歧視、形式上的平等和實質平等,並點出多元化的必要性。因為過於冗長,所以我就省略引述的部分,簡單說這邊大致上在介紹綜合性反歧視理論,後面又出現:

多元化這一詞也越來越常在教育和行政中取代多元文化共存和男女平等。對 LGBTQ 族群的關懷也融入了多元化之中……

這裡又冒出了 LGBTQ 族群的事。

Ⅳ 作為「尊嚴的」性――保障 LGBTQ 族群的人權

看來這邊終於要好好談 LGBTQ 了。

特別審查報告和國家報告依國際人權公約的內容,建議我國應該保障 LGBTI 族群的權益。

「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白皮書」(2021 年)調查了 35 個會員國的法律,評估這些國家在制度上對 LGBTI 的保障有多少,(法律上的包容性)調查結果顯示(2019 年 6 月 30 日)

相比對 LGB 的制度性保障 (59%),TI (跨性別與間性人) 的保障 (38%) 卻少了 21 個百分點。

LGBTQ 也好,LGBTI 也罷,Q 和 I 都沒有明確的定義,Q 的定義不清不楚就算了,I (間性人) 是指 DSD 的人嗎?但是他們是因為疾病或身體缺陷,與性別多樣性毫無關係。用他們來討論歧視不太對吧?

日本的調查 (2015 年) 指出跨性別者有 70%、LGB 則有 44% 有求職困難的問題 (東.彩虹 Diversity.ReBit2018:106)

不斷有政治人物發表歧視 LGBTQ 的言論。

一下有 Q 一下又沒有,I (間性人) 也是時有時無。

LGBT 法案聯合會議在 2015 年公開發表「因性傾向和性別認同而難以適應社會的清單」。

他在這裡引用了 LGBT 法案聯合會議的資料。

接著是「統計調查的必要性」:

電通最新的網路調查 (2020 年) 顯示大眾對 LGBT 這個詞彙的認知急速上升。

美國於 2017 年的調查指出,在 1945 年以前出生的人約有 1.4% 認同自己是 LGBT,1980-1999 間出生的人則有 8.2% (OECD 2021:62)。

外國開始會透過「全民調查」來掌握 LGBTQ 族群中的同性伴侶及情侶的情況

LGBTQ 族群多數並未出櫃,又或是無法出櫃。

一下子是同性婚姻問題,一下子又是 Q 或 I 的問題,討論對象不斷的變來變去。

好,接下來總算是要談到「跨性別的去病化」了。

「性別認同障礙」(GID =Gender Identity Disorder) 一詞,正逐漸從「醫學模式」轉變為尊重性別認同的「人權模式」。

稱呼也從有汙名化疑慮的「性別認同障礙」改為「性別不一致 (Gender Incongruence)」、「性別不安 (Gender Dysphoria)」。性別不安不是一種「殘疾」,而是一種特質。

為了法律程序去強迫們在健康的身體上動刀、剝奪生殖機能,嚴重侵害了他們的人權。

跨性別和間性人為了要得到一張他們所期望的性別的出生證明或其他法律文件,就會被強迫做絕育手術,這不但侵害了身體自主權,也踐踏了他們身而為人的尊嚴 16

嗯,看來性別不安只不過是個「特質」。

所以才把為了成為期望中性別的手術要件說成是侵害人權。

原本那些跨性別是因為生病的緣故不得不去更改法定性別,這才誕生了性別障礙特別法,如果只是單純的特質,那不改法定性別也無所謂吧?就依循著特質而活就好。

而且這裡又混進了「間性人」一詞,根本是把特質、人權、疾病跟身障混雜在一堆做撒尿牛丸!

日本憲法第 98 條明定必須遵守公約和協議,各個機關紛紛敦促我國應盡快配合聯合國人權相關的條文制定反歧視法。

考量到現實中有人因歧視而導致生命上與生存上的危機,首要的任務就是要求企業配合全球人權標準,制定出綜合性的反歧視規章。

…搞什麼鬼啊這東西?若要搬出憲法,第 13、14 條的事項更為優先才對,竟然要企業擅自制定「綜合性反歧視規章」?

鏘鏘—!!

應該要制定一條規則,讓順性別和跨性別都可依其性別認同任意的使用認同性別的廁所 (P34)。

…蛤?搞什麼東西?有這種道理嗎?從 LGBT 一路談到 Q 和 I,又搬出間性人的性別重置手術,還說性別不安只是個人特質,一系列下來得出的結論竟然是「制定可不受限制,能依據性別認同選擇廁所的規定」???

伴隨著更多的理解,是可以解決不安的。

哦,所以你又想說女人應該接受「教育」嗎?

性騷擾等風險問題不應該和跨性別議題相提並論,性犯罪本身就是該受到嚴厲懲罰的犯行為。

我不懂,為什麼把男性塞入女性區域會和性犯罪沒關係?更何況這篇論文主張「廢除手術要件」,這會產生具有陰莖的「法定女性」,這樣還能說和性犯罪無關?國外那些關押自認為女性罪犯的女子監獄,不就正在發生強暴跟懷孕的問題嗎?

由於多數族群與少數族群之間存在不對等關係,因此在設計選項方面,建議以少數族群為基準去訂立。

這是 Twitter 上常見的一種主張,但使用設施和什麼多數族群、少數族群沒有關聯,也不是一種社會的權力關係,那些性別設施是基於生物性別作使用,沒道理為了那些自認是跨性別的傢伙,抹除社會上的生物事實。

最後,這篇論文又說:

若是能將「不同事物間的團結」,那麼便可以會替未來的前景開路,為了保障少數族群的權利,絕對有必要制訂一套富含綜合性保障的法律。

他最後還彷彿是在主張什麼了不起的事情。但這個主張必然伴隨前面提過的「廢除手術要件」、「依其性別認同使用設施」的問題,實在是太荒謬了。

這篇論文的邏輯幾乎是跨運方共通的邏輯,全國、全世界都是這樣主張的,人權、禁止歧視、包容性等等,他們賦予了這些詞彙不同與以往的意義,置換了語言、打亂論述的脈絡,令人難以理解其論述,難道是刻意要混淆別人嗎?

我無法對制定這種垃圾法律的事默不吭聲。

別開玩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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