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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的規則是為了讓「生理」條件相似的人一起比賽,讓比賽較為安全與公平。讓跨性別女性運動員得以因為自身的性別認同參加女性競賽,是以社會性別來混淆生理性別,無視跨性別女性的生理男性優勢,讓生理女性運動員要在不公平不安全的環境下競爭。
- 作者:珍妮佛(肌力與體能教練/文字創作者、台大物理治療所骨科組研究生,珍妮佛的訓練筆記創辦人)
- 日期:2021 年 8 月 8 日
公平,是體育競賽的核心價值,而規則,是我們達成公平的方式。「絕對」的公平在理論與實務上都不可能達成,但比賽的規則可以讓我們達到「相對」的公平。
只要是競爭性質的遊戲,我們就會想要有公平的競爭環境,並且希望對方沒有不正當的優勢,例如作弊。而要求誠實這件事也在體育競賽中體現。在所有專項運動賽事都設定了不少規則來確保競賽的公平性:比賽穿著的裝備、運動禁藥規範等規定,都是要讓選手們可以在一個相對公平的環境下競爭。
除了公平之外,比賽的安全也是我們必須要考量的重點。
為什麼比賽要區分量級與性別?
比賽分量級,不只較為公平,也能保障選手安全。
區分量級,是為了要讓「生理條件相似」的人們一起競爭,區分量級不只較為公平,也相對保障選手們的安全。
將舉重無限量級選手與 59 量級選手比較是不公平的,因為體重越重力量就越大,如果在格鬥型賽事讓 100 公斤的選手與 56 公斤的選手對打,不止不公平,還會危及小量級選手的安全。
男女項目分開,也是基於同樣的原因,讓「生理條件相似」的人一起競爭,達到相對公平並且保護選手的安全。而這裡說的男女,是基於生物性別 1,而非社會性別 2。
但是跨性別女性參與女性競賽就是將生理性別與社會性別混淆。
體育競賽的性別是基於生理性別,體育競賽的核心價值在於公平與平等,忽視生理性別所帶來的優勢,僅僅只以個人性別認同是無視體育競賽分男女項目的初衷——將生理條件相似的人一起比較,達到相對的公平。
以「社會性別」認同這件事來混淆體育競賽以「生理性別」區分男女賽事,就是無視男性的生理條件在體育競賽上的優勢,毫無任何合理正當理由。
如果在體育競賽中,不區分社會性別和生理性別這件事,生理女性運動員將會被全面扼殺,如果不再區分男女項目,生理女性選手將失去競爭奧運資格,從世界最大的賽事中集體消失。
這是為什麼呢?
這是因為生理男性在青春期中身體素質大量提升,使得他們在速度、爆發力、力量、肌耐力、心輸出量、肺活量、身體組成、血紅素數量等方面取得壓倒性的優勢,而這些就是運動表現的基石。
在一個以運動表現為標準的場域,無視生理男性在發育期取得的巨大優勢,僅僅以自由心證或是血液睪固酮濃度指標就讓跨性別女性參與女性賽事,會使得生理女性運動員沒有公平競賽的機會。
「生理性別」對運動表現的影響既深且廣,絕非其他因素可以比擬
在不同運動項目,男女生理差異所影響的運動表現會不一樣。單單從男女差異最少的田徑短跑 100 米賽事中,Elaine Thompson 以 10.70 秒得到巴西奧運金牌,10.70 的成績勝過世界 99% 男性,但是世界上有約一萬名男性選手的 100 米短跑成績都勝過她,在運動員世界,微小的差異所造成的結果就是如此巨大,那在其他差異更多的項目呢?在跑步、划船等項目,男女表現的差異約在 11-13%,游泳、網球賽事差距達到 16-22%,自由車賽事差距達到 29-34%,在舉重差距則達到 162%。
雖然有些人可能會反駁種族、身材比例也會為競賽帶來不公平的優勢,的確如此,游泳項目的霸主菲爾普斯的身材使得他在游泳取得極大的優勢,但這也僅僅限於游泳,如果讓他去跑步的話,他的身材優勢就完全消失;同樣地,一個身高高又手長腳長的人,可能在格鬥項目會因爲攻擊距離長而很吃香,但是如果到了體操項目,身高高反而就不是優勢。
那麼男女的運動表現差異會不會是因為後天因素,也就是社會建構下的不同所導致的呢?像是我們的文化比較鼓勵男孩子外向,從事各種體育活動,因此後天的社會環境因素的確會影響男性的運動表現優於女性。
如果後天社會環境是造成運動表現差異的主因,隨著性別平等意識抬頭,女性投入運動的比例增加,差異理應會縮小,可是已有研究發現從 1985 年到現在,菁英等級男女運動員的表現差異一直都保持在穩定狀態,差距沒有縮小。此研究結論推翻了社會建構理論,男女運動表現差距的主因在於生理因素,而非社會環境因素。
「生理性別」對於運動表現的影響既深且廣,絕非其他因素可以比擬。拿種族、體型與生理性別的差異相比,根本是模糊焦點。
那麼以血液睪固酮濃度作為能不能競賽的標準,是不是會比較公平呢?奧運在 2015 年宣告如果 4 年都宣告保持女性身份,並在賽前 12 個月睪固酮濃度都低於 10nmol/L,就可以參加女性賽事。
奧委會認為將血液睪固酮濃度降低到 10nmol/L 以下,就能將跨性別女性運動員的生理男性優勢降低到公平競爭的範圍,以血液睪固酮濃度來決定公平性乍聽之下似乎是很科學的做法,但實證科學研究的結果並非如此,2018 年瑞典研究人員發現,接受荷爾蒙重置療法的跨性別女性,即使將血液睪固酮濃度降到奧運規定的 1/10,跨性別女性的肌力仍沒有下降,血液睪固酮濃度無法作為判斷跨性別女性能否參加女性賽事的依據。況且就算睪固酮降下來,但是在發育期取得的肌力、骨質密度的既有優勢都不算嗎?
區分男女賽事,是有其生理原因,跨性別運動員以及主張女性競賽應納入跨性別女性的倡議者,必須要去正視此原因。男女項目分開就像是比賽區分量級以及年齡,你不能因為你「認同」自己是什麼量級就去比什麼量級。一個 84 公斤的人不能因為自己認同自己是 59 量級就去比 59 量級的舉重比賽;一個重量級綜合格鬥選手不能因為「認同」自己是羽量級就去比羽量級比賽。
不可否認,跨性別女性的生理男性優勢可能並不是他們所願意擁有的,她們也因為性別認同與生理性別不同而在社會上備受歧視,此痛苦難以想像。但是生理優勢存在就是存在,不能因為個人的苦痛而無視此生理優勢。如果個人的苦痛可以作為規則放寬的理由,極權國家的選手比賽表現不佳,回國後很可能面對的是生命的威脅,是否要應該要加分給極權國家選手呢?
也有些人會反駁不應該只著重男女間的差異,同性間的身材、體型、與運動表現間的差異也很大。沒錯,但是奧運選手並不是一般人,他們是眾人中的佼佼者。我們看的不應該是平均值、標準差,而應該是極端值。試問世界上長得最高最壯、跑得最快、跳得最遠、力氣最大的人是男性還是女性呢?
那跨性別女性不就沒有比賽可以參加怎麼辦?因為沒有跨性別女性項目,而將跨性別女性放入生理女性競賽,就像是因為沒有 120+ 無限量級,為了要讓這些人可以比賽,所以就把 120 公斤的選手納入 56 公斤量級一起比賽,請問這是合理的嗎?請問輕量級的選手權益在哪裡?這個比賽的意義在哪裡?體育競賽的核心價值——公平性和安全性到底在哪裡?
更何況,比賽的成績是許多運動選手獲取獎學金、升學的必備條件,開放跨性別女性選手參賽,就是在「剝奪」生理女性選手可以公平競爭的空間,也是在「剝奪」她們求學求職的機會。
倡議跨性別女性運動員可以參加女性賽事的一方必須尊重男女比賽項目分開的原因,生理性別與社會性別不可混淆,性別認同並不是跨性別女性可以參加女性競賽的理由。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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