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稿】反歧視法將淪濫訴工具 強烈建議停止立法

【發言稿】反歧視法將淪濫訴工具 強烈建議停止立法

反歧視法草案公聽會 南部高雄場 發言

大家好,No Self-ID 反對自我宣稱性別自救會在此從法律層面提出反歧視法草案的三點缺陷。

一、草案將舉證責任轉換給被告,但民法上這種舉證責任轉換,典型例子是醫療糾紛與公害事件。一般都是訴訟涉及高度專業性和雙方經濟條件失衡,才做這樣的立法預設。所以草案等同要求普通人與中小企業要盡到專家或大企業的責任,苛刻又不符合立法通則,應當修改。

二、草案將性別認同納入性別定義,卻沒定義性別認同。立法理由提到的《性平教育法》,定義性別認同是「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之認知及接受」,相當空泛且漫無邊際。國內有不少男跨女要求別人要從他穿的裙子和自稱的認同來叫他小姐、讓他使用女廁女更衣室及女宿,已有民眾和企業為保障女性拒絕結果被告。如今草案還要求被告自證無過失,等於製造漏洞開空白支票給人濫訴。

三、也是最重要的,性別和性別認同兩個概念就人權保障會衝突。台灣法律中的性別意指生理性別,CEDAW 公約的婦女定義也是指生理女性。反歧視法若將男人視為女性,等於架空臺灣所有保障女性的規範。

國外已有生理男性自稱是女人,就用婦女保障名額當選公職,或要求入住受性侵及家暴女性庇護所的惡劣案例。依現行草案是否以後台灣出現類似案例,女人提出質疑就要被反歧視法修理?請問這算不算針對生理女性的間接歧視?

這類衝突在英國平等法有特別規範,關乎性別的活動、職業、集體住宿、集會結社和婦女保障名額,皆可合法排除生理男性包括男跨女。人權處聲稱有參考英國平等法,為何沒有納入相關條文?人權處應立即承諾會參考英國立法例,把相同條文放進草案來保障生理女性權益。

綜觀來看草案規範依現行法皆可處理,並無立法必要。再來條文品質不佳,傷害女性權益,執行認定都有問題,等同製造一般民眾、公司行號及司法實務困擾,是方便濫訴的工具,只會造成社會對立、深化歧視,無助立法目的。應刪除條文中的性別認同,加入確保生理女性享有單一性別空間、服務與權利的條款。

因此我們強烈建議停止立法。

第二輪發言

再從體育補充反歧視法草案的缺陷。

在 2021 年的東京奧運,有一位名叫勞雷爾.哈伯德的男跨女選手參賽。他是第一位公開以男跨女身分參加女子賽事的選手。哈伯德以 43 歲的高齡參加奧運,比其他選手的平均年齡至少高了十歲。雖然他最終因為姿勢不符合標準抓舉失敗,沒取得名次,但不免讓人懷疑是不是為了避免男跨女參賽的爭議而刻意失敗。

又美國有一位名叫莉亞.湯瑪斯的男跨女游泳選手,他本來在男性賽事沒有突出的表現,但參加女性賽事就奪得多項比賽的金牌,甚至打破女子選手的紀錄,這讓世界田徑聯會主席及眾多體育界人士表達對女子體育的憂心,也讓美國游泳協會改變男跨女選手參賽的規定。

從哈伯德和湯瑪斯的例子來看,生理男性即使吃荷爾蒙藥,也仍保有身材高大、骨骼和肌肉密度較高的優勢,能力壓女性選手。除了這兩位選手外,在世界各國,約有 150 名男跨女選手至少奪走超過千面女子賽事的獎牌。

那麼根據反歧視法,如果不讓男跨女選手參加女子賽事,就會是歧視,可是如果讓男跨女參加女子賽事,就會對女子選手造成極大的不公平,這會不會是對女性的歧視?然而目前台灣的全中運、全大運開放不需要動手術的跨性別跨組參賽,影響女子賽事,更影響女學生的升學權利,這是不是對女性的傷害與歧視?

反歧視法有非常多疏漏,請政府停止立法。

第三輪發言

再次請問人權處擬定草案時,是否有通盤考量反歧視法對女性造成的傷害。

請問人權處知不知道,通過反歧視法的加拿大,有一位遭到性侵的婦人到女子收容中心尋求協助,收容中心卻安排他與一位沒有做變性手術的男跨女住一間,導致這位遭到性侵的婦人被迫聽該位男跨女談論其他女人有多性感和對女人的喜好,導致她出現壓力、焦慮、強姦回憶、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PTSD) 及失眠等的症狀。當她投訴收容中心後,反被告知,以「男人」稱呼該位男跨女可能會觸犯反歧視法。

我想要再請問人權處知不知道,加拿大有一名性侵前科犯聲稱自己是無家可歸的女性,藉此入住女性庇護所,在庇護所中性騷擾女性員工和住民,甚至在入住兩天後性侵一位女性住民。
人權處到底知不知道,西班牙允許性別認同為女性的男性入住婦女庇護所,因此有男性家暴犯想利用這個規定進入庇護所,企圖繼續騷擾妻子?婦女庇護所的工作人員若是阻止這些有家暴前科的男跨女入住,算不算觸犯反歧視法?

對於反歧視法可能帶來的社會動盪、對女性的傷害,我想請問人權處是否有進行通盤的考量?在此再次懇請政府停止立法。


反歧視法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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