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為特定團體喉舌的世新性別變更法制化研究案

只為特定團體喉舌的世新性別變更法制化研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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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性別平等委員會以台幣 130 萬發包委託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進行的「性別變更法制化及立法建議」研究案,在 111 年 1 月編印,111 年 3 月 22 日終於公開了。(行政院性平會網頁,注意點擊報告標題會直接下載)。雖然已經看完全部的研究報告,但因為個人時間精力有限,且非從事學術研究,難以取得報告引用文獻逐一加以檢視,故只大概針對本研究案程序上的缺失與內容上的缺失兩個部分,就明顯瑕疵表達個人意見。

我認為,此研究案絕對不足以當成行政院研擬性別變更法草案的依據。


性別變更立法對跨性別者以外大眾的重要性

先簡略地說明一下,為何性別變更法制化與大眾相關,特別是對婦女權利相當重要,以及為何此一立法應該要有跨性別者以外的族群,特別是婦女代表的聲音。

性別變更法並不只是跨性別族群會使用到的立法。「所有人」「無論其性別認同」「只要符合換證條件」都可以使用這套制度變更法定性別。 無條件換證的 Self-id 制度(即 self identification 之縮寫,指一個人無須經過任何醫療措施,包含但不限於精神鑑定、變性手術或荷爾蒙治療,即可依據當事人自身意願變更法定性別),就是無限制地讓「所有人」都可以變更法律性別。既然已經是影響所有人的制度,那就不能僅採納特定族群的意見。

而為什麼性別變更立法又對於女性權利的影響特別重要?

因為女性有許多基於生理上差別,導致社會上區別對待的壓迫、弱勢(例如一個女性自我認同為男性,她的薪資也不會因此就提升為男性水準,仍可能求職時因為她有懷孕生子的可能而不錄用),或是基於生理上差別而特別容易成為特定犯罪的受害者,因此在法律制度與社會運作上,特別需要對於生理女性的專有保障或專有空間。舉例而言,法律規定的制度上保障如生理假、婦女參政權及女性搜身的規定,或社會運作上出現的女性專有空間(女廁、女湯、女更衣室等),都是婦女基於生理差異而來的保障。

因此,一旦有一個制度可以使「女性」這個族群出現大量的「生理男性」,一來許多制度上保障將會一體適用在這些生理男性上,而失去本來要達成「實質平等」的意義;女性專有空間的門將因此對生理男性大量敞開,打破的社會默契將使女性的安全受到危害。再者,要是當「女性」一詞被稀釋,那麼生理女性基於生理上差別而來的壓迫與弱勢將無法再被看見,犯罪統計將會失真,薪資區別將不會被看見(舉例:美國才有一位跨性別女性上將,其在 54 歲結婚生子後才 transitioned。這是「女性」軍中地位歷史上的突破嗎?)在這裡引用網友在臉書的一段話:

「如果有陰莖和睪丸也可以讓國家登記為女性,那當國家說『女性』『婦女』這些詞的時候,國家指的是什麼?『任何穿裙子、擦口紅、舉止嬌滴滴的人』嗎?那就是走回『女性=穿裙子、擦口紅、舉止嬌滴滴的退步老路。還是指『任何認為自己是女性/婦女身分的人』?如此一來女性這個身分變得完全不排他,那個這身分沒有意義,我可以創造無數個『XX 身分』然後規定『XX 就是認為自己是 XX 的人』,完全沒有意義。如果女性/婦女這些詞失去意義,那『婦女權利』『女性困境』『女性空間』『女子運動』等詞彙也會跟著失去意義。做性別平等運動的時候都沒有認知到性別是什麼,那要怎麼知道是誰需要和誰平等?

因為性別變更立法對女性權益的衝擊如此重大,甚至可以說跨性別者的權利在某些層面是與生理女性有利害衝突的,因此,當一個立法會對所有人有影響時,就需要利害衝突各方的參與。

註:

外國已施行 self-id 對於婦女權利全方面的影響,可見《默默換走》一文。

婦女權利與性別變更法的延伸閱讀可見 Fair Play for Women 寫的《 為什麼廢除性別承認法GRA改革對婦女和女孩來說是個好消息?


相關背景補充與研究案結論摘要

本案研究期程為 109 年 10 月 16 日至 111 年 1 月 15 日,111 年 3 月 22 日公開於性別平等委員會網站。

性平會是行政院以行政規則成立的內部組織,非行政單位、非獨立機關,由行政院編列預算。其權責依據設置要點為:

  1. 性別平等基本政策、法案、計畫、報告及相關措施之整合、協調及諮詢審議。
  2. 性別主流化政策、計畫及策略發展等事項之諮詢審議。
  3.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之推動及督導。
  4. 各機關(構)推動性別平等機制之協調及督導。
  5. 其他重大性別平等議題之整合、協調及改進措施之研議。

在研究案出爐前,對於現行性別變更法研擬方感到憂心的民眾,發起了兩項聯署:

(第一案是由反對現行跨運及政策方向的跨性別者所發起的聯署。)

兩項聯署均於 110 年 10 月發起,同年 11 月底通過,並分別在 111 年 1 月底得到主管機關即行政院性平處(性平處不是性平會,性平處是行政院本部下的一個業務單位)及內政部的回應,兩者的回應大致上均為:現在正由性平處及各部會共同辦理「性別變更要件法制化及立法建議」委託研究案,提案人各項提議,在未來研商相關法制作業及配套措施時,會進行通盤考量。

依據較熟悉相關程序的噗友表示「……這類委託案的性質,通常是委託機關本就已經有既定意向,尋找民間單位蒐集資料為既定意向背書的假性研究,本質上代表的是委託單位的利益。委託研究報告的結果只是建議性質,縱使結論符合委託單位意向,仍不具強制性,並不等於日後受到建議的各機關就一定要按此修正規定,不過蒐集到的相關資料當然會成為委託機關日後草擬院版草案時的相關論證資料。」因此縱使報告封面註明不代表本院意見,依然相當程度代表未來草案可能的方向。

研究案本身亦提出了性別變更法草案(名稱暫定為性別肯認法,英文名稱與英國的性別承認法 Gender Recognition Act 2004 類似),本文將草案內容摘出,以利不便下載研究案檔案者檢視。

本研究案的結論大致如下:

  • 短期立法目標以弱醫療模式:1 位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心理師出具有性別不安之證明或意見書,或醫療機構開具已進行變性手術或荷爾蒙調和療程六個月以上之證明,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不需透過專業審查委員會)。以上並非同時需要。

  • 法定性別變更不限次數。

  • 最終仍建議採 當事人自決模式(self-id) 立法。

  • 並且建議在立法跟上之前,先在行政上盡可能讓跨性別者能以自我認同進用各種設施或服務,亦即,先採取實質 self-id。(研究案第 180 頁,未使用如此露骨的文字,但舉例提出紐西蘭等在修法前可先以自我認同收監等)


研究案報告的缺失

程序面上,主要缺失為不公開、不透明,程序不正義,缺乏大眾參與,沒有婦女的聲音。

內容面上,1. 研究內容混亂,將間性人與無 DSD 的跨性別者混為一談 2. 只有各國制度上比較,缺乏制度施行後對社會的影響。 2. 只提出跨性別者方面有利研究,缺乏反對研究或背景說明

程序上缺失

一、研究案採購招標評選委員組成偏頗

首先本研究案的招標採購評選委員組成就十分偏頗。

依據政府電子採購網,本案採購評選委員成員如下:

招標委員名單

扣除性平處的人員,民間審查委員有:

  • 呂欣潔—社團法人台灣彩虹平權大平台協會執行長(LBGTQ+代表)

  • 廖福特—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

  • 蔡瑩芝—社團法人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秘書長(LBGTQ+代表)

  • 林昀嫻—清大科法所副教授

一個攸關婦女權利的法案,但是採購案的評選委員卻沒有婦女團體代表,是否會影響採購案審查的公正性?

二、研究案問卷「審查委員」身分不明

研究案裡面對不特定大眾(?)的問卷,已經被提出有引導作答、立場偏頗的問題(分析點此)。然而民眾寫信給行政院長信箱反映後,得到的性平會回應是:此問卷已經經過審查委員審查,為了幫助大眾瞭解議題所以用淺顯文字說明等。雖然說會反映給研究團隊參考,然而實際上問卷並沒有因此回收重新設計,研究案也沒有展期,似乎團隊與委員認為內容是可行的、沒有問題。

總統陳情信

行政院電子信箱回覆

問卷的審查委員是誰?是否代表哪個族群的利益?需要性平會提出說明。

三、研究案中綜合座談參與資訊不透明

研究案表明,承包單位即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在 110 年 10 月 29 日,在世新大學舍我樓 12 樓舉辦「綜合座談」,邀請社會大眾參與,並在社群媒體上公開座談會日期與地點

然而本文在 111 年 3 月 26 日以關鍵字「性別變更 法制 座談」在瀏覽器搜索,卻查無相關資訊

同日檢視以下網頁,也全無此座談會資訊

註:因前述提到具有引導性的立法建議問卷,雖號稱面向大眾但十分隱蔽,公開網域除了跨性別者相關網站外,僅王研究助理臉書張貼,因此本文作者才會以此為線索,類推就同性質網站進行找尋。又其餘研究助理與協同主持人臉書難以找尋,因此未列入其中)

在以上網域皆找尋不到座談相關資訊。目前已知的參與者,除受邀團體與個人外,另有世新性別研究所連庭誼研究生:

來源:蘋果新聞網

似乎只有世新性別研究所相關人員得知此消息。是否應該請承包單位即世新性別研究所,提供座談會對大眾公開邀請的相關證明?

四、研究案中立法建議問卷似乎意圖蒐集特定族群意見,排除大眾參與

研究案中表示,「……運用 google 表單透過網互社群傳播以蒐集不特定之社會大眾意見」。

實際上,正如本文作者在 110 年 11 月間 求證所查詢的,在公開網域上(排除一般大眾無法進入的私密性社群)能找尋此問卷張貼處只有:

  1. 不明小站(跨性別者論壇)

  2. 嘉藥彩色本質(大學LBGTQ+社團)

  3. 教育電台「性別平等Easy Go」(性別平等教育粉絲頁?)

  4. 研究助理王浩翔臉書

    在 111 年 3 月 27 日,本文作者從研究員王浩翔臉書貼文分享中另外連結到

  5. 多元性別學生權益推動聯盟(LBGTQ+團體臉書,作者未以搜尋引擎找到此結果)

註:噗浪使用者為了傳達意見也在 11 月間廣傳過此問卷,由於噗浪使用者顯非問卷設計者的目標客群,因此噗浪宣傳的搜尋結果不計入。

扣除噗浪使用者在 111 年 11 月間轉傳外,其餘均為 LBGTQ+ 族群網站,或 LBGTQ+ 族群較易接觸的網站,且上述張貼網站轉發數量亦甚低。研究者似乎有意蒐集特並族群的意見,是否原先有意透過誘導性問卷與特定的問卷投放客群,設計(除座談會少數受邀團體外),多數社會大眾對 self-id 法制歡迎無疑義的調查結果?

五、座談會中沒有婦女團體代表參加,且超過半數代表跨性別者利益

先不論研究案座談會中,面向大眾(?)的綜合座談會只有一場,而焦點座談會卻有四場,在這僅此一場的綜合座談會中,受邀團體也未見婦女代表

出席者:

  • LBGTQ+ 代表:1、3、4 (?)、5、6、7
  • 家長代表:2、5、8、9
  • 婦女代表:無

九個受邀出席團體或個人裡面,完全沒有婦女團體代表,即使扣掉編號 4 的跨虹者權益促進團體,仍有超過半數是代表 LBGTQ+ 團體──特別是代表跨性別者團體──的利益。

然而實際上,性別變更立法對社會全體──特別是婦女利益──的影響層面深且廣,邀請出席代表反而是以 LBGTQ+ 團體為多數,未能反映社會實際上的聲音。

順帶一提,本研究案屢屢以「性別專業團體」稱呼相關 LBGTQ+ 民間代表,令筆者聯想到 Nolan Investigates: Stonewall 裡,主持人 Stephen Nolan 發現每次聽到政府部門提到 Stonewall(致力於推廣跨權的 LBGTQ+ 組織)都說 “They are expert” 後所說:Stonewall may be one of the experts. Stonewall may have expertise. But they are not appointed by a Democratic process in this country as the experts…but we need to question Dame Melanie. 石牆或許是專家之一,或許他們有專業,但石牆不是這個國家中經過民主程序任命的專家。我們需要質問 Dame Melanie(Ofcom 的資深人員,Ofcom 類似台灣 NCC)(即應該要對這些 NGO 自詡專家這件事維持質疑)(Nolan Investigation: Stonewall 據稱是導致英國媒體 BBC、Ofcom 和其他政府機關與 石牆劃清界線 的原因之一。Fair Play for Women 為此 Podcast 做的簡易文字摘錄點此。)

內容上的缺失

一、族群混亂,造成混淆

本篇報告內容不斷提出 Intersex,即間性人族群,並將間性人與(狹義)跨性別者混為一談,通通歸納為(廣義)跨性別者之一。

然而間性人作為一種醫療上的特殊情形,與狹義跨性別者這樣「無 DSD(Disorders of Sex Development,性別發育異常)、構造器官染色體均與常人無異,但內心認定自我是異性性別」是全然不同的存在。間性人的特殊情形,確實可能導致出生時即同時有兩性不同的性器官或構造存在,從而有出生時性別被父母要求手術而指定(生理)性別(sex assigned at birth)的情形,因此才有開放身分證 7 給出生後暫不選擇男女之一的研議,而依據性平會的多元性別權益保障種子訓練教材中,認識陰陽人(注意點擊會下載)一章,間性人的比例「據聯合國概況介紹:「人口中有 0.05% 至 1.7% 生來就具有雙性特徵…衛福部依國外比率萬分之 2 推估,台灣約有 4600 多名陰陽人、每年約 40 名新生兒是陰陽人。」

間性人與跨性別者是全然不同的存在。跨性別者並沒有 DSD,將指稱間性人情況的名詞用在沒有 DSD 的族群身上,然後進一步用在草案上,最後導致所有人無論性別認同、生理狀況,都有出生時指定(生理)性別的適用,然而實際上多數的人生理性別並沒有被指定,這樣的混用是合適的嗎?

二、只有外國近期法制研究,沒有法制化後影響研究

本報告僅比較了各國不同的立法制度,對於這樣立法以後,造成的影響隻字未提。

完全沒有。令人不禁要問,立法/修法完成,然後呢?

例如研究報告提到,2016 年加州通過廁所使用平等法:

那麼,在通過廁所使用平等法後,加州公廁的犯罪率,例如偷窺、偷拍、性侵等,發生何種變化?對生理女性的犯罪變化,與對跨性別者的犯罪變化是如何?本研究報告並未提供。

而看到本研究報告提及 2013 年內政部的類似性質委託研究案(依舊沒有婦女團體參與),研究了德、瑞、奧、日、英、加拿大、澳七國的法制,不禁令人好奇為何這次不選前次就研究的國家,比較 7、8 年間的修法有何改變?是否因為如果選了同樣的國家,會呈現出「英國本來欲將 GRA2004 改為 self-id 自我宣告模式,卻遭到婦女團體大力反對而擱置」的結果?

而如果本研究團隊願意以英國法制繼續研究(畢竟 GRA2004 從 2005 年就施行,至今將近 20 年,英國方面應該也累積一定的研究與統計數字),或許就可以呈現法制化後的影響,回答反對者最憂心的婦女人身安全問題。然而世新團隊並未作此決定,報告中也未解釋為何不繼續英國法制與社會的研究,此研究品質實在令人失望。

三、只提對跨性別者的有利研究或正向層面,未提供不同意見研究或背景說明

除有「提出某研究指出如何如何,但未實際引註」的情形(例如下圖僅僅是丟了一句「有研究顯示跨性別權益保障不必然減損順性別族群」但未提出是什麼研究)。

本研究案提出研究時,並未一併提供背景數據。舉例來說,以下篇幅用於說明跨性別者在美國監獄有較高的受害率:

但並未提及的是在美國,無論自我認同,男監內本來就有極高的比例的性侵害 1。被性侵是因為其性別認同,或是因為男監中較瘦小的受刑人本就容易被性侵?跨性別者的高比例是與誰比較?倍數是如何計算出來、數據是如何蒐集的?此都未有說明。

註:關於數據蒐集的重要,可參考 對 UCLA《跨性別者依照自我認同使用公共空間》研究的檢視 ,如果原始數據有問題,得出的結論也會有問題。)

另外,兩項聯署在研究案進行中通過一事,本研究案報告也隻字未提;對於大眾反應,也僅是在提及問卷結果時「對跨性別者有許多基礎性認知錯誤」簡單帶過,並未提及對於問卷設計上的嚴重瑕疵


或許世新團隊會以「本研究報告並非學術報告,因此較不嚴謹」為本研究報告辯駁,然而未來將用於立法與施政方向的研究報告,竟以如此偏頗,甚至可說不誠實的態度進行,行政院所屬承辦單位顯未善盡監督受委託民間團體之義務,甚至讓承辦單位內個人意識形態影響標案執行之行政中立,於衝擊婦女安全之議題竟未召開女性團體相關訪談。更甚者,該議題在去年 2021 年的 CEDAW 人權報告,已收到眾多婦女議題相關學者及團體的意見單,皆對此事有所疑義,仍有意忽視大眾意見,並且就研究本身疏漏甚至有偽造可能,作為政府報告顯然不及格。為何編列 130 萬的預算進行研究案委託,僅能得到如此品質低劣的結果,需要民意代表介入監督。


  1. 在美國,無論自我認同,男監內本來就有極高的比例的性侵害:參考資料1參考資料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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