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始刊載於 性別不是你說了算
先說結論,目前照抄外國立法的《反歧視法》草案,按照他國前車之鑑,將高度可能影響你我正常的言論自由!
或許你會問,我看過現行人權處版本的草案了,只有管到教育、求職、大眾服務三塊而已,應該對個人沒影響吧?而且要透過民事訴訟,不是直接由公家機關判定處罰,應該沒這麼容易受罰?
錯了!一般小商家,只要被認定為「對不特定人提供服務」就算是法規的「大眾服務」,可以說是在公共場所開店的百工百業都算在內,美國就有蛋糕師傅不願違背信仰製作跨性結婚蛋糕,因而挨告的前例。只要商家在選擇員工,選擇客戶時一個不小心拒絕了有特殊身分的人,都可能踩到反歧視法地雷。
反歧視法引誘人興訟濫訴
為什麼即使已經透過訴訟,我們還是認為這是變相的國家管控言論?因為訴訟最重要的「舉證責任」被不分青紅皂白地放在「被告」身上了!按照現行版本草案,原告,也就是提告的一方只需要講述事件過程,接下來舉證自己「沒有歧視」的責任就全都落在「被告」身上,甚至連事件的真實性都不需要由原告自己證明!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無法「證明自己當時沒有歧視」的被告,就只能等著賠錢了,按照這部法案,如果證明你是故意歧視,還可以罰你三倍!即使並沒有產生任何財產損失,還是可以由法官判斷處以一定金額。
再者,草案規範即使請求的總賠償金額超過六十萬,只要是透過法人代為團體訴訟,就暫時算做六十萬即可,換算原告方應該繳納的裁判費用,只需要區區 6000 元。
更過分的,提告的消滅時效長達五年,也就是最慢可以過了四年多再來要求被告證明自己在四年多前沒有歧視行為!到時證據都消失了,原告一方當然大大有利。
機制設定成告了就幾乎能贏,費用又便宜,換作是你,不告看看賺桶金嗎?
反歧視法將迫使平台輕率、濫行刪除關鍵字
於是,一部幾乎告了就能贏的法律,將迫使每天都有成百上萬筆用戶產生內容的社群平台 (社群平台,當然也是一種大眾服務) 疲於奔命,為了避免因為「沒有積極避免歧視言論」而負擔連帶責任,導致公司聘請律師、法務工作的成本大大增加,平臺會怎麼做呢?最方便的當然就是修改社群守則、建立「歧視字庫」,讓系統偵測到部分字詞就讓內容無法發出、被刪除,雖然會讓用戶有所抱怨,但至少成本下降了。這就是《反歧視法》不需要透過直接的公權力,也能讓你在平臺上無法發聲的手段。
目前行政院人權處的態度非常強勢要通過此一法案,在「反歧視法公聽會──台北場」上也直接指示通傳會 (NCC) 要研究歐盟數位服務法 (DSA) 對平臺實施反歧視規範後的成效,說數位服務法大家或許有點陌生,換個說法大家應該就知道了──也就是《數位中介服務法》的學習藍本。
請大眾密切注意此一法案的進展,不要讓自己的權益在看似美好平等的「反歧視」大旗下沉睡、死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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