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灣第一個有男性生殖器官的法定女人誕生

(伴侶盟訴訟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75 號判決,法官:許麗華、楊坤樵、梁哲瑋)

男跨女小 E,2019 年 10 月前往桃園市大溪戶政事務所,要求在不遞交「摘除器官手術完成診斷書」的情況下將性別登記由男改為女,被戶政機關拒絕,隨後在伴侶盟的協助下自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法院後來判小 E 勝訴。

小 E 於 2021 年 11 月成功換證,成為全台灣第一個有男性生殖器官的法定女人。

根據判決書的內容,小 E 於 2016 年 11 月在美國加州的醫院進行不到三個月的跨性別療程,診斷為「跨女性性別認同障礙」。回國後在 2017 年 11 月及 2018 年 10 月取得兩張精神科證明。

附錄:小 E 提交給法官的資料

  • 2015 年間起蓄髮照片

  • 2016 年 11 月 24 日~2017 年 2 月 13 日,至美國加州蒙特瑞市的診所就診,被診斷為跨女性性別認同障礙 (Trans Woman Gender Identity Disorder) (來自該診所轉介信內容)

  • 2017 年間在美國出遊照片呈女性長髮裝扮樣貌

  • 離美返國前開始進行女性化荷爾蒙治療 (來自該診所轉介信內容)

  • 離境前最後一次精神健康與性別評估仍與過往一致,具有性別認同障礙,但未有其他精神健康方面問題 (來自該診所轉介信內容)

  • 2017 年 6 月~11 月 15 日,至○○○醫院就診,6 月診斷為青春期及成人期性別認同障礙症,11 月 15 日獲得「性別認同疾患合併變性慾症」診斷證明書

    報告單記載

    原告 (小 E) 自國小起,穿著女性裝扮會感自在開心,國中第二性徵出現後,開始對自己的生理性別感到困惑,並對男性生理特徵感到厭惡。直至大學至美國唸書、接觸性別不安相關資訊後,逐漸作女性化裝扮、蓄長髮,於美國當地醫院就醫並服用女性荷爾蒙藥物。原告希望自己的身體是100%女性,投射測驗結果顯示,性別認同傾向雖以女性角色為主,但對自己身體或生理特性認同有困擾。具強烈變性企圖,並陸續於○○醫院接受評估及○○接受荷爾蒙治療。
    

  • 2018 年 9 月~10 月 12 日:9 月在○○醫院診斷臆斷為性別不安變性慾症,10 月 12 日獲得「性別不安」診斷證明書

    報告單記載

    原告 (小 E) 雖至大學一年級前的性別認同為男性,但從小偏好女性角色,自覺與一般男性不同,國中開始對於男性第二性徵感到厭惡、難過,迴避看自己外觀,直到大學出國後接觸跨性別相關資訊,慢慢確立自我認同為女性,以女性角色生活而終有歸屬感。醫師綜合行為觀察、評估性會談與心理測驗資料,患者所經驗與展現的性別與其生理性別不一致,且強烈渴望成為異性,被當為異性看待,渴望擁有異性的主要性徵、典型感受與反應、外在裝扮、從事異性活動、擁有異性所期待的伴侶與過異性的人生等狀況持續影響原告情緒、社交以及社會生活等各方適應,令其頗為困擾、苦惱,故而符合「性別不安」的診斷標準。
    

  • 2019 年間出遊日本著女性和服照片

  • 小 E 寫的自述書:

    自小雖接受教育引導為男性,但仍偏好女性衣裙、娃娃,青春期發育開始厭惡男性第二性徵,成長過程隨著接觸更多性別少數族群相關知識,在不斷自我省思中,逐漸排除自己是異服癖、性慾倒錯等可能性,而釐清自己性別認同為女性,經過就醫評估,開始真實生活體驗及荷爾蒙治療,經過長年情緒衝擊,自我全面的剖析,確保自己並非因一時衝動或未經深思熟慮而臨時起意倉促決定,才形成女性的性別歸屬認知與樣貌展現。
    
    因開始展現女性人格樣貌,卻在經濟交易上、電話帳戶申請、醫院就診、求職面試所受對待、現行工作上與人接觸時等等場合,均面臨他人對其依戶籍性別登記記載於國民身分證上的性別資訊的質疑,且常不按其自主認知的性別歸屬為適當待遇,感受自我人格遭受侵害並有精神上痛苦,才決定申請性別變更登記。
    

  • 2020 年 7 月 15 日依法院要求到○○○醫院接受鑑定:

    鑑定意見

    原告 (小 E) 情形符合目前臨床精神醫學上診斷為「性別不安」(Gender Dysphoria)。原告目前經驗和展現的女性裝扮與角色與其生理和法律上指定之性別不一致,且有強烈渴望去除目前主要性徵,渴望成為女性、被當作女性對待。原告並非妄想症狀影響下認定自身性別認同與生理性別不同,亦非性偏好症(Paraphilie Disorder),否認女性裝扮會引發性興奮。其早期對於自身性別認同的探索受到環境之影響,長期壓抑自身性別認同,但持續有相關苦惱,直至美國就學時接觸相關資訊,才採取行動、接受就診而被診斷為性別不安;後續逐漸與家人、妻子討論關於自身性別認同議題、進入婚姻,計畫後續進一步轉換性別的醫療處置。
    

  • 2020 年 7 月 15 日依法院要求到○○○醫院接受鑑定:

    鑑定意見

    原告 (小 E) 自小起有性別認同問題,在美開始就醫。106年6月至○○○醫院求診,診斷為青春期及成人期性別認同障礙症、107年9月○○醫院診斷臆斷為性別不安變性慾症,而鑑定醫師觀察原告外觀打扮,及其舉止,除聲音外,皆為女性之裝扮,且原告為性別變更準備,已服用女性荷爾蒙多時。綜上,鑑定結果認定原告為性別認同障礙症、變性慾症、即現今「性別不安症」個案,因其性別認同問題,而有性別不安,具有與其個人主觀認同性別與生理性別不同的焦慮症狀。
    

後續

換證後的小 E 在 眼球中央電視台的訪談 裡提到,自己雖然希望動手術,但因為和太太還有生小孩的打算,因此決定先保有生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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