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 最近就一起高雄市的性別變更登記案作出判決,揭曉當事人竟是國立成功大學的男跨女學生蘇晰㻶!蘇晰㻶在成大校方協助隱瞞同宿舍女學生及其家長下,從 2021 年起暗中入住學校女宿,此事在該學期東窗事發後在校內鬧得沸沸揚揚,並受到許多學生譴責,認為這是犧牲女學生的空間和權益。
性別變更訴訟的起始
蘇晰㻶於 2019 年 11 月 6 日向高雄市鳳山戶政事務所提出性別變更申請,希望將戶籍性別從男性改為女性。當時,他只提交了兩份精神科診斷書 (其中一份已過期) *,不想按照戶政事務所的要求提交已完成生殖器切除手術的證明,因而向高雄市政府提起一系列訴願和行政訴訟,但該申請最終仍遭拒絕,於是他轉而對戶政事務所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戶政事務所批准他 2019 年的申請。
*註:根據判決書內容,蘇最初提交給戶政事務所的兩份診斷書,其中一份是他在該醫院接受荷爾蒙治療後只回診 3 次,隨後表示要出國做手術而要求醫院先行開立的診斷書,上面並沒有明確註明符合變性手術條件,且已超過有效期限。另一份則是初診時醫生診斷為性別認同障礙,為提供後續相關醫療資源而給予的轉介診斷書。
高高行:戶籍性別應基於生理性別
一審時,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高行) 認為戶籍性別應為生理性別,因為戶政機關辦理出生登記時是根據醫院出生證明書的性別,也就是依據新生兒的生理構造或染色體與荷爾蒙相關的性別特徵判斷,所以性別變更的證明文件應為生理構造或染色體與出生登記性別不符的文件。由於蘇未提供足夠的相關證明文件,高高行認為戶政事務所的拒絕屬乃是合法。
法官也指出,目前性別變更登記僅依據內政部 2008 年的函令實行,並未有法律依據,建議如果當年的函令有參考各國立法例,並經過專家的討論後制定,且得到各行政機關的共識,則應該盡快通過法律,或按法律的授權在執行細則中訂定這些規定,以建立一個保障個人性別自主權的制度,貫徹國家維護人性尊嚴的責任。
最高行:應以持續展現女性樣貌為換證標準
然而,二審時最高行法官認為,戶籍法沒有明文定義性別是專指人的生理構造或染色體與荷爾蒙相關性別特徵 (即生理性別),也無限制只能在生理性別變更時才能申請變更性別,既然戶籍法及其施行細則都未具體規範性別變更要件,那麼人民在憲法保障下,只要不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應可以變更性別登記。
接著最高行提出一個戶籍法及其施行細則都沒有的新規範,表示高高行應該用此標準審查性別變更申請:申請人若證明自己是出於自主性認知而對外展現性別樣貌,而且持續相當時日,就可以認定此人的性別歸屬趨於穩定且有高度可能不會再度改變;至於身體外部性徵有沒有切除,不是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
最高行認為,基於蘇先前做出曾至泰國做變性手術的證詞 * ,以及後來他 2021 年新取得的精神科診斷書中有記載他已完成社會心理性別轉換、目前主要以女性身分生活等語句,高高行應該對這兩項進行充分調查,再判定他是否達性別變更登記的資格。高高行未審查就做出判決,理由並不完備,因此最高行最後判定廢棄原判決,將此案發回高高行重新審理。
*註:蘇在泰國做過變性手術的證詞倘若屬實,應該已可以利用現行的手術換證規定順利換證,而不用花時間打官司,也不會在 2022 年住女舍事件炎上後拒談自己有無手術。
專家評論:法官勿在性平之路上倒退
匿名律師 D 受訪表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在此案,認定戶籍性別乃係指生理性別的法律見解較為正確。身分證於我國日常生活中獲得廣泛應用,並受到臺灣大眾高度之社會信任,常是公家與民間安全審查機制之重要防線。
考量生理性別差異對女性及兒童安全、隱私及各方面權益之影響,身分證上性別欄應定義為生理性別,方符合公共利益及社會之最大利益。不應容許難以建立有效認證標準及配套措施之免術換證及自由換證之推行。此外,「心理性別」不是有效的科學分類,而是跨運組織一直以來的政治用語。法官在審理此案時應當謹慎,避免被政治術語誤導而接受錯誤資訊。
至於最高行在判決中引用的憲法 22 條,是詮釋範圍很寬的概括性保障,並非表示憲法確切明文保障可依個人心理需求變更性別登記,因此最高行聽取上訴人單方之主張,未就所謂「心理性別」之定義及科學性詳加查證,即得心證論其屬於憲法第 22 條概括性保障之權利,尚有未洽。
此外,最高行主張當事人只要「認同其性別為女性,並依此自我認同而展現與出生登記性別不同之女性樣貌,已持續相當期間,及其變更性別之意願確係穩定,且有高度可能不會再度改變」即可換證,乃係嚴重僵固社會刻版印象之審查標準,不過是傳統社會「男人要有男人的樣子,女人要有女人的樣子」的換句話說版本。此判決毫無進步性可言,而是在性平之路上倒退嚕而不自知,對追求性別平等與改善社會性別壓迫的目標高度有害,未來不應作為有效之判斷標準。
判決資訊:
- 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558 號判決
- 法官:吳東都、許瑞助、王俊雄、侯志融、鍾啟煒
- 訴訟律師:李翎瑋
後續: 2024 年 7 月 17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蘇晰㻶勝訴。判決資訊: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2 年度訴更一字第 28 號判決
- 法官:李協明、孫奇芳、邱政強
- 訴訟律師:李翎瑋、張祐誠
- 沒摘除男性器官禁申請性別變更?最高行指戶籍法無此規定聯合新聞網(備份)
- 法院新聞稿司法院(備份)
- 一審判決書: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5 號判決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備份)
- 二審判決書: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558 號判決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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