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侶盟訴訟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077 號判決)
2019 年,一名楊姓男跨女向台北市某新創公司應徵資訊工程師職缺,他在自傳中載明自己是男跨女,隨後接到了該公司兩次面試。面試時,楊姓男跨女告知面試官自己因性別認同問題,需使用女廁,面試官並未介意楊姓男跨女身分,但未允諾他使用女廁。
在第三次面試時,公司告知楊姓男跨女,在徵詢女同事意見後,女同事表示不願與他共用女廁,會等他使用完後再進去,又因公司未設置無性別友善廁所,於是詢問楊姓男跨女是否可使用大樓 1 樓大廳的無障礙廁所。
楊姓男跨女認為該公司的建議是對跨性別者的歧視,轉而向台北市勞動局申訴,勞動局所屬性別工作平等會調查、訪談楊姓男跨女與該公司法務人員後,認定該公司招募時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裁罰 30 萬元罰鍰。
該公司不服遭罰,於是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裁罰處分。該公司主張,不錄用楊姓男跨女是因其工作能力不符要求,並且也強調,目前公家機關沒有全面提供性別友善廁所,多以無障礙廁所代替,公司遇到類似問題都會盡力溝通,如果仍無共識,公司也會以無法滿足求職者工作環境需求不錄取,因此並未對楊姓男跨女有差別待遇。
然而法官認為,該公司無法證明其不錄取楊姓男跨女的原因與廁所使用問題無關,而且對男跨女建議使用無障礙廁所,是否定其性別自我認同,最後判公司敗訴。
訴訟代理人:許秀雯、謝孟釗、潘天慶
法官:蘇嫊娟、陳雪玉、鄭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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