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終審判「女跨男」謝浩霖、Q可免術更改身分證性別

香港女跨男謝浩霖與另外其餘跨性別者曾向香港入境事務處申請更換身分證性別失敗,遂於 2017 年另兩名原訴申請司法覆核,在初審和二審均敗訴,後來與同為女跨男的 Q 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香港終審法院認為,身分證上的性別標記只為了核實持有人的身分,並非用作確立或認定持有人在法律上的性別,而法院不採納香港入境事務處提出之三點意見。首先,法院不認為接受性別重置手術是更改香港身份證性別標記的唯一可行、客觀及可核證的準則,法院認為香港入境事務處可列明何謂可供接納的醫學證明書,以杜絕可疑證明書出現的可能性。再來,法院不接受因跨性別人士的身體外觀與其香港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不一致而產生的行政問題,法院認為導致問題的是性別標記與跨性別外表不一致,而非生殖器官的不一致。最後,法院認為即便女跨男不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最後仍舊因為原生器官而導致懷孕的風險微乎其微,儘管國外已有多項女跨男懷孕的案例。

香港法院同意社會在對待跨性別者遇到許多困難的議題,但堅持解決困難的辦法與香港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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