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 年 4 月 18 日及 4 月 21 日,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分別舉行第一次及第二次「研議制定平等法」公聽會,在第一次的時候因為設備出問題,導致線上與會人士無法發言,當時的留言也沒有被記錄下來,僅獲邀參加第二次公聽會。在第二次公聽會中,設備問題得以解決,由現場及線上與會人士輪流發言。會後行政院權及轉型正義處以網路問卷形式蒐集書面意見,獲得逾百條回應。
公聽會上共討論 6 大議題:一、禁止歧視的特徵;二、禁止歧視的領域,三、歧視的定義;四、例外情形;五、救濟方式;六、其他 (政府應採取之促進平等措施等)。綜觀 6 大議題,不難注意到「歧視」的對象與形式在民間多有爭議,性別、身心障礙、宗教、反墮胎等無不被提出討論,範疇幾乎是無邊無際,每個組織、個人所希望保障的範疇也大不相同,可見歧視議題在我國幾乎沒有共識。
歧視究竟應該是「例示」還是「條列」也是公聽會的重點之一,例示性代表歧視還有擴充解釋的空間,而條列式則是將歧視限定在指定範圍中,例示性的支持者認為這可更多方面地保障不同的弱勢,而條列式的支持者則認為例示的解釋範圍過寬,人民無所適從。
在兩場公聽會以及網路意見中,可以看出相當多人關心「女性空間的議題」,舉凡廁所、限制性別的租屋、SPA、溫泉、更衣室等空間議題都被提出討論,部分人士認為應保障性別認同,但許多女性出聲反對,認為應保留純女性空間,若是將廁所、租屋等場所的性別限制列入歧視的範疇,再採取例示性來進行擴大解釋的話,SPA、溫泉、更衣室等地方也將保障純女性空間,何況廁所、租屋等空間使用以性別分,是能夠起保障女性生活安全、若有犯罪情事快速過濾嫌犯的效用。
歧視的罰則也有諸多討論,然並無定論,在公聽會中,除了呼籲盡快訂立平等法 (反歧視法) 的聲音外,也有不少民間組織提出匆促訂立反歧視法會導致人民無所適從,我國在挪用國外的法律之前應先考慮我國的國情。
在公聽會中,主席人權及轉型正義處處長賴俊兆表示,依照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的目標,希望在 2024 年之前完成平等法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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