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格蘭法院裁決《2010 年平等法》女人的定義包含跨性別

2022 年 12 月,蘇格蘭法院裁決《2010 年平等法》中女人的定義包含跨性別,為跨性別使用婦女保障名額鋪路。

此案由蘇格蘭的倡議團體「蘇格蘭女人 (For Women Scotland (FWS))」提出,質疑蘇格蘭政府頒布的婦女保證名額指南。但蘇格蘭最高民事法院法官何登女士 (Lady Haldane) 裁決修訂後的指南是合法的。倡議團體考慮採取更進一步的行動。

FWS 主張《2010 年平等法》當中,女人的定義指的是生理性別的女人,而非取得性別承認證書 (GRC) 的男跨女。

法官何登女士於裁判書中表示:「本次請願是關於《2010 年平等法》當中女人的定義,在法律上是否包含持有 GRC 的人,而他們取得的社會性別即為他們的生理性別,即為女性。」她補充:「我在這個脈絡下做出結論,《2010 年平等法》當中的性別 (sex) 意涵,並不限於生理性別或是出生性別,事實上包含了取得 GRC 的人,依據《2004 年性別承認法》(免術換證),他們習得的社會性別 / 性別認同 (gender) 就是他們的性別 (sex)。」她也補充道:「此一結論並不會侵犯或因此挑戰立法的旨意,當中的性別 (sex) 很明確是生理性別。」

此一裁決幾天後就是《2004 年性別承認法》改革 (自由換證) 的國會最終投票,此法案旨在移除性別承認證書 (GRC) 所要求的性別不安醫療診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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