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認證的言論自由,性別批判無罪,非恐跨

法律認證的言論自由,性別批判無罪,非恐跨
圖片來源: PA, Daily Mail
前警官哈利米勒 (Harry Miller) 於 2020 年 1 月因涉嫌恐跨被警方找上亨伯賽德警方 (Humberside Police),執法部隊和警務學院將推文視為「仇恨事件」,但法官最後裁定該指南非法干涉了言論自由。

本文原始刊載於 Matters

亨伯賽德警方 (Humberside Police) 就所謂的「恐跨」推文與哈利·米勒 (Harry Miller) 接觸,他挑戰了執法部隊和警務學院將推文視為「仇恨事件」。法官裁定該指南非法干涉了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取得了里程碑式的勝利。上訴法院 1 裁定警方對「仇恨事件」的定義是非法的,並且對前警察的言論自由造成了「寒蟬效應」,他因為與跨性別相關的推特文而被警察到場盤問。

一名前警官贏得了上訴法院的裁定,他指稱警方遵循的「仇恨事件」(hate incidents) 指南非法干涉了言論自由權。

自稱「性別批判」(gender-critical) 2 的前警官哈利米勒於 2020 年 1 月因涉嫌恐跨 (transphobic) 的推文而被亨伯賽德警方的警察同事接觸。

該執法部隊將投訴記錄為「非犯罪仇恨事件」(non-crime hate incidents) 3,根據警務學院的指南將其定義為「受害者或任何其他人認為出於敵意或偏見動機的任何非犯罪事件」。

目前尚不清楚推文中的內容,這些推文後來被刪除,但眾所周知,他轉推了一首詩,其中包括「你的陰道無處可去」。

#在另一篇文章 4 有提到有則推文是「我出生時被指定為哺乳動物,但我的定位是魚。不要將我物種錯稱。」

來自林肯郡的米勒先生在高等法院對亨伯賽德警方的行為和警務學院的指南提出質疑,去年2月,一名法官裁定該執法部隊的行為「不成比例地干涉」了米勒先生的言論自由權。

但他對警務學院的指南的質疑被駁回,法官認為它「服務於合法目的,並沒有不成比例」。

然而,在一項新的裁決中,上訴法院認為該指南也侵犯了他的言論自由權。警務學院現在將審查其指南,以增加對言論自由的更多保障。

維多利亞·夏普夫人 (Dame Victoria Sharp) 5 說:「『非犯罪仇恨言論』的網羅範圍極其廣泛,旨在捕捉被認為是出於敵意的言論……無論是否有證據表明該言論的動機是出於敵意。

「非犯罪仇恨言論數量巨大,警方沒有資源或能力調查所有投訴。」

「指南中沒有任何關於如何排除非理性投訴的內容,包括那些沒有敵意證據的投訴,並且幾乎沒有辦法解決可能對合法行使言論自由產生的寒蟬效應。」

「沒有規定適用於記錄[事件]。指南沒有提到被使用的字句,也沒有說明是否應該通知某人,他已被某人投訴,並留下了仇恨事件的紀錄。」

米勒先生在法庭外說,冒犯是「自由的基石之一」。

「冒犯不是、不能也不應該是一種罪行,」他說。

「只有當言論變成針對個人的惡意交流或有針對性的騷擾時,才會有問題。」

早些時候,他在接受談話電台採訪時說:「這些人(警務學院)是徹頭徹尾的白痴。 他們通過高等法院試圖爭辯說存在著非犯罪、犯罪和非仇恨、仇恨這樣的事情。他們需要關門大吉。

「後果是深遠的。直到今天,非犯罪仇恨事件可能會出現在您的記錄中,警方可能會將其發送給您的雇主,以阻止您獲得工作或晉升。」

「這是英國民主和自由的偉大日子。 我們已經把它踢出了公園。

一位匿名的公眾成員對米勒先生的推文進行了投訴,導致亨伯賽德警方於 2020 年 1 月將該投訴記錄為「仇恨事件」。


譯註

看起來「非犯罪仇恨事件」指南有很多問題:

  1. 定義為「受害者或任何其他人認為出於敵意或偏見動機的任何非犯罪事件」
  2. 你不會知道有無被投訴,被誰投訴
  3. 會留下紀錄,可能會被用來影響你找工作、租屋等
  4. 投訴數量龐大
    a. 警方沒有資源或能力調查所有投訴。
    b. 無法排除非理性投訴。
  5. 修法後還是會留存記錄,只是「使用方式」會被限縮。

#定義也太寬鬆了吧我覺得你有敵意我就可以投訴你
#這樣網路上吵起來的應該每個人都有一大堆紀錄


以下資料來自維基與 google 搜尋


  1. 英格蘭和威爾斯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 of England and Wales)是英格蘭和威爾斯的司法系統中除聯合王國最高法院外第二高級的法院。在 1875 年成立,現在共有37名法官審理刑事和民事的上訴案件,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分別由各自的庭長領導。刑事法庭審理來自治安法院和王室法院的。 ↩︎

  2. 性別批判 (Gender-critical)
    性別批判信念是指「認為某人的生理性別——無論他們是男性還是女性——是生物學上的和不可改變的」,並且「不能與他們的性別認同(無論他們自認為是男性還是女性)混為一談」。 ↩︎

  3. 非犯罪仇恨事件 (non-crime hate incidents)
    根據獨立麥克弗森調查機構對斯蒂芬勞倫斯謀殺案(這是一樁種族仇恨謀殺)的建議,2014年引入了非犯罪仇恨事件報告。
    根據警務學院關於仇恨犯罪的指南,它們是「受害者或任何其他人認為出於敵意或偏見動機的任何非犯罪事件」。
    非犯罪仇恨事件的報告會出現在六年的犯罪記錄檢查中,但沒有提出上訴的理由。
    維多利亞·夏普法官現在已命令警務學院提出新的「保障措施」,以確保未來對非犯罪仇恨事件的任何記錄都不會不成比例地干擾表達自己想法的合法權利。
    這意味著非犯罪仇恨事件仍將被記錄,但對其使用的指導將會被收緊。 ↩︎

  4. 這則推文來自於 BBC 的報導 ↩︎

  5. 維多利亞·瑪德琳·夏普 (Dame Victoria Madeleine Sharp),是英格蘭和威爾斯高等法院女王法官席庭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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