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 C-16 法案將性別認同及性別氣質列入人權法及刑法的犯罪類別

2017 年,加拿大參議院通過 C-16 法案,將性別認同(gender identity)及性別氣質(gender expression)列入人權法及刑法的犯罪類別。

批評者表示擔心法律將懲罰使用錯誤性別代名詞稱呼跨性別者的民眾,只要當事者感受不舒服便可提出訴訟,違者將可能面臨入監服刑或罰款。

保守黨參議員米切爾(Frant Mitchell)曾表示,跨性別者的身份是一種主觀且是內在經驗的展現,一般人並不深諳此道。強求多數人認同少數人的規則,還予以立法,是不公平的。

多倫多大學心理學教授喬丹·彼得森(Jordan Peterson)拒絕接受性別意識形態的入侵,在教室內也不使用「無性代名詞」(genderless pronouns),結果被學生抗議歧視、反政治正確。彼得森表示,LGBT 人權又再次擴張到擠壓他人的言論自由,「這不是真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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