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點
1. 女性參政保障名額遭占用
社會上各種性別保障名額為實踐憲法中真平等精神之重要實現,確定各級單位各種團體中都有女性的實際參與和監督。男跨女本身生理性別為男性,人生經驗也與女性有極大差異,若占用女性的保障名額,恐怕將排擠弱勢女性族群的意見。
-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明訂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保障名額,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當選名額,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1
- 《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名額達 4 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 1 人。婦女參政比例逐年提高。
2. 女性的其他社會保障被占用
鼓勵女性就業或照顧女性的社會保障措施,可能遭到男性濫用或占用,導致女性更難獲得資源。例如:
- 生理假
- 當出現男性申請生理假、濫用制度的情形,可能會驅使企業將申請生理假的門檻變高 (例如要求附上醫生證明),造成女性更難請假。 (性別平不平-為何只有女性能請生理假?)
- 當男性也可以是法律上的女人時,企業是否會為了降低成本、或讓雇用男女比例更好看,而偏好雇用不需要請生理假、產假的「女人」呢?
- 鼓勵女性就業或創業的措施將會被男性占用,例如:
- 其他如女性的獎助學金,也會被男性占用,形成表面形式的「往男女平等邁進」。例如:女性傑出科技獎學金、台灣女秀才獎學金等。
3. 女性的機會被排擠
若男性可自稱為女性,傑出女性的地位可能會被男性取代,或者男性有可能佔據原本為女性保留的機會。例如,有些比賽或獎項原本有分男女,但為了「性別友善」而取消性別制,結果獎項清一色由男性獲得。